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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帅被指侵权的背后,在线教育“侵权癌”为何难治愈?

作者:吉吉 发布时间:

邢帅被指侵权的背后,在线教育“侵权癌”为何难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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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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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芥末堆 吉吉 12月2日

“两年前,我也咨询过律师,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远没有我付出的时间成本大,所以这个事情不了了之。”回忆起与邢帅教育的纠纷,设计师阿门这样说道。

2014年底,邢帅教育的一位老师在上课时使用了阿门制作的 PPT ,随后,阿门在站酷上发帖声讨邢帅教育侵权。而当风波过去了近两年后,近日,由于站酷删帖事件,这场纠纷再次进入了公众视野。

在线教育快速发展,侵权却像“癌细胞”一般不断扩散,从独立老师到大型网校,几乎都有过被侵权的困扰,然而,时间成本高、调查取证难、赔偿力度低等原因,让维权之路走得格外艰难,很多人甚至直接放弃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阿门事件回顾,邢帅阿门各执一词

11 月 28 日,收到站酷要求删除之前发表的声讨邢帅教育侵权的帖子后,阿门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文声讨邢帅教育,文章阅读量很快便突破 100000+ ,同时在设计圈内引起轩然大波,甚至有设计师在站酷上发起了抵制邢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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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2 日,芥末堆在站酷上以邢帅为关键词搜索素材,发现83个素材中,有79个素材为三天内上传。

然而,面对阿门等人大规模的声讨,邢帅教育此前并未给出过回应。近日,芥末堆联系到了邢帅与阿门两位当事人,了解本次事件的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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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帅阿门纠纷时间轴

>> 关于署名

去年年初阿门在站酷发表帖子称:“邢帅网络学院,把我的内容拿去做收费课程。不但没有通知我,而且还去掉我的名字。”而邢帅则告诉芥末堆:“我们的一个老师也是他的粉丝,所以在一堂免费的公开课上使用了他的 PPT ,但案例用的当中也标明了阿门这个人的名字。”

近日,芥末堆观看了两年前的那堂课,在课程开始时,上课的老师提到 PPT 是他拿过来的,不是自己准备的。PPT 中有两张阿门用了自己的照片和名字做素材,邢帅的老师讲课时也保留了那两张 PPT,但在课上,老师并未提及 PPT 的原作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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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上 PPT 截图

>>  关于官方回应

发现邢帅教育的课上用了其 PPT 后,阿门在站酷发帖声讨邢帅,帖子中称邢帅教育官方给出回应“那你去告啊”、“既然你分享就不要怪别人拿去用了”等。对此,邢帅却表示从未这样回应过。

“出了这件事后,我们和他说,如果我们老师抄了你的,我们及时道歉,删除,结果他就断章取义发微博,乱发一通,我当时就很气愤,就和他对峙了几句,他又断章取义地截图,后来这个事情就变最大化了。”邢帅说。

那么阿门所说的官方回应的究竟来源于何处呢?阿门告诉芥末堆:“那个是有人在他们的群里质问,然后邢帅的工作人员的回复。”

>> 关于赔偿

据悉,去年,当阿门的帖子在站酷发布后,邢帅教育曾在站酷上发表一份官方声明,声明中表示,“对于这次事件给阿门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愿意十倍予以赔偿,以表我们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也感谢阿门帮我们发现了自身管理不足之处。”

“我不曾拿过邢帅就这件侵权事件一分钱赔偿,当然,他们也没打算过要赔偿什么的,发完自己的独角戏声明之后就不了了之了。”阿门在近日发表在其公众号的文章中如是说。而在收集中,阿门也告诉芥末堆,这两年来邢帅并未私下找过他道歉,更别说赔偿了。

而对于此事,邢帅回应:“事件发生后,我去找阿门,告诉他该赔偿的我们赔偿,该处理的我们处理,但他的态度让我觉得他就是为了炒作而炒作,一气之下我就把他拉黑了。”他坦言,由于当时拉黑了阿门,所以他目前也无法提供聊天记录的完整版了。

>> 是否用过别人的作品?

阿门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称:“去年这事爆发之后,很多他们曾经的学员找到我,给了他们的账户密码让我进去他们的系统看看到底除了盗用我那2个内容之外,还有盗用了多少其他老师的?很有意思,我发现几个站酷热门的作者都被盗用了,包括刘兵克老师。”

在芥末堆向其询问此事时,阿门告诉芥末堆,因为视频不提供下载,所以他没有拿到那些视频,而他被侵权的视频,他至今保存。

对一阿门的这一说法,邢帅却表示,他们并没有盗用过别人的作品。

针对阿门与邢帅的纠纷,芥末堆向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小强律师进行咨询,郑律师告诉芥末堆,如果该PPT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作品,那么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郑律师表示,邢帅教育作为盈利性教育机构,对阿门 PPT 的使用行为,很难说与盈利性及商业目的无关,并且,如果证明其使用行为对阿门PPT的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产生了不利影响的话,其使用行为即不属于合理的使用范围。从当前的信息判断,如果说邢帅教育涉及侵权的话,那可能会表现在侵犯阿门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方面。

在这场风波中,阿门声讨邢帅教育侵权,邢帅认为阿门断章取义进行诽谤,“他一直纠缠着不放,但我们不想再纠缠下去了,我们会通过正规法律途径去处理这个事。”邢帅说。

时间精力耗费大,在线教育维权难

当发现邢帅教育未征得自己的同意,却使用了自己的 PPT 后,阿门为何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呢?“维权成本过大,得到赔偿太低,基本上维权是浪费金钱时间去换一口气。”阿门认为,惩罚太低,等于鼓励侵权。

在收集中,有不少人表达了与阿门类似的观点。时间成本高,调查取证难,程序繁琐,赔偿低……在线教育的维权之路很艰辛。

“侵权这个事情我们高顿太有体会了,网课被盗版严重啊!”高顿联合创始人李珂无奈地说,比如有个微信号长期贩卖高顿的网课,他们在调查取证立案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维权远远没有那么容易。

那么在线教育有维权成功的案例吗?

今年年初,中国第一起侵犯网络课件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在苏州做出判决,由于侵犯在线教育企业沪江的著作权,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罚金。这样的消息,对于以内容为核心竞争力的部分在线教育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然而,利好消息的背后,却是大量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早在 2011 年,沪江就接举报发现“超萌cc小猫”等网店出售非法破解和复制的沪江课件。然而,经过调查取证后,到了 2016 年,才等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颜某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从发现被侵权到成功维权,期间整整跨越了 5 年。

郑小强律师告诉芥末堆,在诉讼流程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维权和一般著作权侵权的维权基本一致,基本上都是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还有执行,有的甚至涉及再审。但网络著作权侵权也具有其自身特点,主要如下:

  • 网络侵权的主体往往具有隐蔽性,网络世界“无形”的特点往往让受害人难以察觉是何人侵权,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如果无法明确被告,则无法进行诉讼。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证据不容易收集。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能够被轻易篡改,时限性突出。网络著作权权侵权中,信息的网络传播、存储、流转以数字化方式体现,作品一旦在互联网上传播,侵权人也可以随时复制、下载和删除与侵权行为有关痕迹,权利人即便能够搜集到相关的证据材料,将其有效固定并保存也有一定难度,因此不稳定性十分突出,权利人难以掌控。

在赔偿方面,芥末堆了解到,目前没有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判赔有个确切的标准,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作品使用报酬和侵权赔偿数额,坚持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根据目前实际判例,也确实存在权利人花了很大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虽然取得胜诉结果,但却因为赔偿额较低而觉得得不偿失的情况。”郑小强律师认为,这还有待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全社会的努力,共同创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如果要走法律途径,在线教育该如何维权?

今年 3 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由于侵犯了在线 IT 培训平台 51 CTO 学院老师任铄的著作权,被判赔偿任铄经济损失五万元,并保留其他部分追偿权利。

在接受芥末堆收集是,51 CTO 学院副总裁邱文平告诉我们,任铄一审胜诉有一关键性的证据,便是“《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系列视频教程》依法在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对其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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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铄的作品登记证书

芥末堆了解到,虽然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但对于某些作品,如未发表作品或不为人们熟知的作品,著作权人证明自己的权利时多有不便,提供证据也很困难。如果著作权人进行了登记,这些登记就能够证明著作权人拥有著作权,在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和行政部门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处罚时可以作为拥有著作权的证据。

为了以防万一,在在线教育的作品完成后,作者可以先在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那么如果发现自己的课程、教材等可能被侵权,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又该怎么做呢?

郑小强律师建议,由于著作权类作品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如果打算采取诉讼形式维权的话,首先应该做的就是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然后,要确定侵权人。”郑小强律师说,在和侵权人进行沟通的过程中要将来回的通信交流内容做好证据保存,如通话记录、通话录音、短信往来、邮件往来等。不过要注意的是,由于微信尚未普及实名制,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就比较低。

其次,要及时地固定证据,目前效力较强的固定证据的办法之一就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同时,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证据。“从收集证据的方式上看,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取证主要在网上进行,需要及时对大量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网上信息进行固定和保存。当事人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是要公证机关对涉及网络上相关信息进行疏理,并详细记录,以便形成证据锁链。”他如是说。

最后,郑小强律师认为,公证取证方式并非万能,随着互联网向更深层次和更广泛发展,当事人自行取证和公证取证会碰到更多不可预料的阻碍。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由于网络服务的专业性,因此用户在网上传播的信息总会经过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并留下记录。”他坦言,这是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最主要、最可靠的证据来源。

对此,有业内人士却直言:“包括腾讯阿里等,在调查中的支持都很难。”

芥末堆了解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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