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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院校又要被查账了?

作者:张志强老师 发布时间:

民办院校又要被查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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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支持与规范应该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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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等十四部门联合发布了“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几乎在同一天,听闻某地一些民办院校收到上级非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即将被查账的消息。这二者之间或许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但是,不知作为民办教育的从业者,听闻这样的传言时,会出现一些什么样的联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提出了“支持与规范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尤其是去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法案”以后,政府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最新出台的“分工方案”以及针对各地民办教育的不同政策,要求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制定后续配套条例等规定。

这些政策的出台,在传递政府对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支持与规范”程度不断加强的同时,也体现出政府充分意识到民办教育复杂多元的现实情况,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注重依法管理与可操作性的务实原则。

此次十四部门联合颁布“分工方案”,也是上述原则的具体落实。方案按照“用财力支持,用制度规范”的原则,紧密围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法案的实际落地,从“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制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五大层面入手,将《意见》的各项条款逐条细化,并分别对应到14个职责部门,列在分工项目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参加部门。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方案的出台,一定会对民办教育事业的规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过去40年,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和欧美私立教育的发展历程不同,走过了一段独特的道路。各地各类民办教育事业的起点不同、过程多样、现状也就多元,甚至在同一个地区的同一类民办教育,也各有各的特点与实际背景。民办教育发展历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民办教育问题的多样性。教育界有句俗话, “教育的问题,不单纯是教育的问题”。民办教育问题的治理,更是涉及到文化、社会、政治等多重因素,当然也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各个部门,而各个部门对于教育,尤其民办的理解更是多种多样。所以,“分工方案”的出台不仅重要,而且及时。因为“分工方案”协同实施的复杂性,在落地实施时,从民办教育本身的角度,更希望执法部门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认知问题

当下处在变革中的中国教育,本身就存在着教育公平与区域均衡的难题,民办教育的发展当然也难免有问题。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发展到今天的民办教育,“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成绩是主流,它们为国家经济、人才战略的发展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面向未来,支持与规范民办教育的创新发展,应该成为全社会尤其是政府各个部门的共同认知。

二、重视维护民办教育举办者切身利益与积极性

民办教育发展到今天,肯定成绩应该成为主流认识,而成绩的取得,与举办者包括办学团队的努力密不可分。以近乎“三分天下”的民办高等教育行业为例,过去几十年,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者,通过自己的努力,不仅为国家培养了数以百万计的人才,更为国家积累了数千亿的优质教育资产,缓解了政府教育财政的压力,为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做出了自己的历史贡献。

这些成绩的取得,固然有政府政策激励、市场机会有利的因素;同时,民办教育市场化办学及优胜劣汰的法则背后,是现在仍然屹立不倒的民办教育举办者、办学团队的重大价值体现。“民促法修正案”的出台,为这些举办者和办学人的利益与积极性维护提供了法制依据,后续的政策、尤其“分工方案”及各省自治条例的制定与执行,一定要确保办学人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为中国的民办教育事业创新发展再立新功。

三、相关部门要关注教育本身及民办教育的创新发展

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本质一样,就是要不忘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尊重教育规律,把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多元的教育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培养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人才放在首位。我们现在诟病教育事业问题多了、理性的反思少了,在看到现代教育问题的同时,和历史比,和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比,我们不应该忘记肯定已经取得的教育成就:几十年时间,我们不仅甩掉了半文盲国家的帽子,还开启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大门。当然,我们知道,和我们国家的快速发展同步,教育也进入到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变革的时代需要创新发展的理念,中国的教育如此,中国的民办教育更如此。

所以,“分工方案”的实施部门不仅要理解教育,更要研究教育,把鼓励民办教育的创新发展放在政策制定与落实执行发展的首位。唯有如此,中国的教育事业、中国的民办教育事业才不会止步不前。

回到文首,现行的法规与政策制度下,民办院校的教育或者非教育上级主管部门,比如教委、审计包括纪委又或者是其他相关管理与监督部门,当然都有对民办院校进行监察的权利。只是,我们希望这种监察的组织、形式、内容等,都是在法律与政策规定的范畴之内。还是那句话,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支持与规范应该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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