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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数据与实际净利差异达-4.74亿元,勤上光电被深交所处分

作者:小筱 发布时间:

年报数据与实际净利差异达-4.74亿元,勤上光电被深交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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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勤上股份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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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芥末堆9月21日文,昨日晚间,勤上股份发布公告称,于 2017年9月20日知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据公告,勤上股份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作出修正,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2.1条、第11.3.3条和11.3.7条的规定,故受到公开谴责处分。

2016年10月27日,勤上股份披露的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净利润为4,700万元至5,400万元;2017年2 月28日,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4,787万元;2017年4月14日, 勤上股份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和《关于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将2016年净利润由4,787万元修正为-3.96亿元,而据2017年4月22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实际数据为-4.27亿元。

公告指出,勤上股份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金额为-4.74亿元,占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11%。 此外,勤上股份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金额为-4.75亿元,占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勤上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2.1条、第11.3.3条和11.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永洪、财务总监邓 军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勤上股份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针对勤上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和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永洪、董事兼财务总监邓军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面对本次公开谴责处分,勤上股份回应,将于2017 年9月26日15:00—17:00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开致歉会。勤上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永洪、董事兼财务总监邓军鸿、独立董事鞠新华将参加本次公开致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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