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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频发,快速发展的民办教育成消费者投诉“重灾区”

作者:静熙 发布时间:

问题频发,快速发展的民办教育成消费者投诉“重灾区”

作者:静熙 发布时间:

摘要:目前,在我国,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有效服务国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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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 静熙 10月31日

近日,在2017中外幼儿语言教育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所长黄斌就国内教育培训市场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目前我国的教育培训市场,总体来讲,发展较快、市场巨大,但是问题较多。

现状:办学种类趋于多元

截至2016年底,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达17.1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比上年增加253.95万人。教育培训种类已经涵盖语言培训、职业教育、企业培训、幼儿教育、升学考试课业辅导、学历教育、在线教育等诸多领域、从少数城市拓展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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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阶段:民办教育机构已经占据主导地位

从1994年到2016年,我国民办幼儿园的数量在全部幼儿园中所占的比重由10.5%提高到了64.3%,民办幼儿园在校生数量占全部幼儿园在校生的比重由3.9%增加到了55.2%。2016年,我国民办幼儿园15.42万所,比上年增加7827所;在园儿童2437.66万人,比上年增加135.22万人。总体而言,民办学前教育较好地解决了“有无”的问题,但还存在着诸多隐患。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机构成为公立学校的补充

2016年,我国民办普通小学占小学总数的3.4%,在校学生占总数的7.6%,民办普通初级中学的占中学总数的9.8%,在校学生占总数的12.3%。民办学校(机构)中,一部分是服务于难以享受到就近义务教育的人群,包括农民工子弟学校、外籍人士的国际学校。据统计,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2.74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达到1.68亿人,农民工子弟学校在校学生据统计达到1294.73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955.59万人,在初中就读339.14万人。

职业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民办机构建设较快

目前民办职业院校在整个职业教育体系中是补充性的,公办职业院校仍然占据着职业教育的主体。2016年,我国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115所,比上年减少110所,占当年学校总数的19.4%;在校生184.14万所,比上年增加7739人,占当年在校生总数的11.5%。2016年我国其他民办培训机构1.95万所,846.8万人次接受了培训。

问题频发,教育培训是消费者投诉重点区域

教育培训市场发展较快的同时,黄斌说,教育培训机构也出现的种种问题,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机构设立不规范,培训质量参差不齐

  • 机构设立的标准大多参照公立学校相关标准,导致大部分中小型教育培训机构在机构注册中并不注册为民办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转而注册为教育咨询、教育科技等设立标准较低的企业。

  • 租用办公楼层、工厂厂房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作为教室。

  • 聘请在校学生等作为兼职教师后即开始招生营业,师资力量、培训环境、教材设施等都无法满足教育培训需要。

合同内容不规范,培训机构虚假宣传

  • 违反广告法,盲目承诺“包过”、“包拿证”、“一对一名师辅导”、“百分百外教”等。

  • 少数教育培训合同中约定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介绍入读重点中学等违法内容,涉嫌存在欺诈。

  • 培训收费不规范,高额费用成投诉诱因,机构经营不规范,学员权益难以保障。

对外开放程度不高

黄斌谈到,民办教育对外开放程度不高的原因之一是在政策方面我国对于民办教育对外开放的限制较多,并且,在我国外资不允许独立办学,要求与中国机构合作办学,同时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

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

行业协会由于在质量评估、推动行业标准制定方面具有优势,可以成为推动教育培训机构自律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的协会往往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盈利模式以举办培训班、宣传推介、会员交流、开展行业研究为主,其专业性尚不足以完成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制定,对于会员的约束力和公信力也较弱。

目标定位未定,政策间缺乏协调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和兴办包括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在内的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民间资本兴办学校又有着多种顾虑,不少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哪些机构可以设立,哪些机构不能设立具有很大的自由载量权。

更多的地方政府因为并无中央政府的统一规定,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工作则往往成为一种“判例”,或者以相似条件设立学校的案例作为参照,更多的则是遵循近期政府关于本地区教育工作的文件等,以确定是否需要设立学校。这种方式是造成要素错配的主要原因,也可能造成“暗箱操作”等问题。

由于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上模糊不清,同时也由于名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事实上又存在着营利行为,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与其他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呼应对接上出现不少问题。

政府职能边界不明确,重事前轻事中事后

  • 管得过宽:事前审批阶段,政府监管主要存在“越位”的问题。不少教育培训机构认为政府推行的标准合同、教师资格要求、教学质量评估、以及学杂费管理的部分内容是企业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领域,政府不应、也没有能力进行符合市场需求的监管。

  • 管得不足:事中、事后监管阶段,政府监管主要存在“缺位”的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未登记为民办学校的机构缺乏管理手段,尤其是对一些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民办学校缺乏部门联动的执法机制。

部门权责分工不清晰

从登记设立来看,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民政部门权责并没有理顺。从监管内容来看,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缺乏对民办学校,尤其是营利性培训公司教学、教师和教育质量管理的抓手,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又聚焦于监管资金、广告、合同等工商和其他市场管理主体的职责范围,从而造成部门权力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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