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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入学,违者最重可将校长撤职

作者:9蛋 发布时间:

江苏: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入学,违者最重可将校长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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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苏启动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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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芥末堆12月4日文,近日,江苏宣布启动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对象为公办及政府公共资源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治理行为包括考试入学;在学费之外,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不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对学生考试进行考试排名等。

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 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入学。包括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相关的任何形式的笔试、面试;不得以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或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等作为入学依据;不得在学费之外,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

  • 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不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学校应开齐开足国家和省规定课程,不得实行两张课表;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不得占用道德法治课、综合实践活动、体艺课、技术类等课程课时;严禁学校超课程标准、超进度教学或考试。

  • 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排名。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实验班,不得采用分层走班形式变相设置快慢班;严禁频繁组织各类考试和测验,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小学不得超过1次,初中不得超过2次;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及排名,包括平均分、高分率、分数段、作业准确率等;地方党委政府及教育部门不得以升入名校学生数、中考升学率等对学校或教师进行排名、表扬、奖励,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为主要标准考核、奖惩老师。

问责处理力度如下:

  • 学校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或者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新生入学的条件或者编班的依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学校校长予以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 对其他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以下处理:本地区或全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限期改正;1年或3年内不得评优评奖或申请行政确认,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撤消已有荣誉称号或行政确认;由其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直至撤消职务,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对其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直至撤消职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辞职或者免职。

  • 省将把规范办学行为纳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督导评估之中,作为一票否决的内容。

附:《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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