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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老师的必修课: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

作者:尔瑞 发布时间:

每个老师的必修课: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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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惩戒”和“体罚”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以及惩罚力度是否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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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33岁的我要为那个13岁的我讨回公道”,2018年12月,一则男子怒掴初中老师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唤醒了万千网友被老师“体罚”记忆。2011年11月广西省钦州市,中学生吴某某因违纪被老师罚跑,两圈半后晕倒不治身亡;2018年10月青海省互助县,五年级小学生因听写生字正确率低,被班主任用教鞭抽打腿部,致全身淤青。

一方面,教师的体罚行为成为众矢之的;另一方面,因公众对教师惩戒的过激反应,法律法规对体罚的明令禁止,老师又对调皮顽劣的孩子无计可施。

那么如何厘清教师“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和边界呢?教师怎样运用自己的惩戒权才算合理呢?教育法学对“惩戒”和“体罚”有着较为明确的理论界定。

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从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和惩罚力度判定

从广义上讲,我们平时所说的“惩戒”和“体罚”,其实都属于惩戒范畴之内。广义上的“惩戒”,是通过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使学生不再犯错。

而日常生活中更狭义的“惩戒”,是教师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为干预,使得学生自发摒弃旧习。

实际教学中,“惩戒”和“体罚”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二是惩罚力度是否适中。

“惩戒”和“体罚”在字面上的意义就有所不同。教育法学对二者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在惩戒过程中,惩戒行为直接针对失范行为,其严厉程度与失范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的严重程度相一致。’惩戒’中,’惩’是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1]

教师惩戒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目的,通过惩处措施,让学生不会再犯相同或类似的错误;二是过程手段,通过与学生错误程度相合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惩处。“惩戒”强调学生在接受合理的惩罚后,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一种偏向主动的改正过程。

而“体罚”作为广义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戒的一种极端形式。它促使学生进行被动的行为改正。

“它是一种通过对儿童身体进行某种责罚,造成其痛苦体验的惩罚方式,其目的在于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从而促进其为了避免痛苦而改过自新”[2]。

实际上,对于体罚的概念,学界并没有进行统一的界定。但几乎所有的概念,都提到对肉体施加痛苦、通过侮辱人格的方式对学生行为进行改正,比如罚站、罚跑操场、打手心、禁止学生大小便等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惩罚行为。

体罚的目的同样在于使学生行为得到改正,但它更加强调学生对教师惩罚指令的遵循,对教师权威的服从,是一种偏向被动的改正过程。受罚学生在受罚后可能仍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会因为避免再次接受痛苦的惩罚而不再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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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惩戒,分为我们常说的“惩戒”与“体罚”

它们的相同点在于,无论是惩戒还是体罚,实施过程中都有痛苦性和强迫性。

这就给教师出了难题:学生是否真心认错,老师无法探知。但究竟什么样的惩罚,才是学生应该接受并且不过分的呢?笔者建议,惩罚阈限可以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作为参考,如犯了什么错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也可以通过“判例”的方法,对犯同样错误的同学进行处罚。除此之外,惩戒措施还要据实时情况而定,综合考虑学生个人的身体、心理素质状况是否经得住相应惩罚、惩戒时间和惩戒场合,来确定惩戒措施[3]。

此外,由于判定是惩戒还是体罚,部分取决于学生的认错态度,因此它还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也是向来惩戒和体罚不具有明确分界的原因之一。就算老师在学生身上按个脑门在旁人看来是件不过分的事,也可能被学生当事人认为是体罚了他,对他的精神造成伤害。

这也就是在“惩戒”和“体罚”判定中,必须提到的学生主观性。它令现实的判定变得更为复杂。

“惩戒”和“体罚”的判定具有主观性

依据惩罚力度和惩罚后学生是否认错,我们可以把判定结果划分为四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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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罚后学生认识到本质错误,惩罚程度又适中的,是惩戒;

(2)学生既未认识本质错误,惩罚程度又过度的,是体罚;

(3)未让学生认识本质错误,但惩罚程度适中的,是体罚;

(4)让学生认识到本质错误,但惩罚程度过度的,也是体罚。

将(3)划分为体罚是因为,从体罚的定义上看,学生错误行为的改正是为了避免受罚而进行的,并不是真正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即使教师的惩罚适度,但如果学生认为惩罚过程痛苦,而致使其被迫改变错误行为,那么从定义上说,教师的行为也算体罚。由此可看出认定体罚的主观性。

但是在他人眼中,如果这位老师的惩罚措施适度、合法、合理,既未造成严重后果,又达到了改正学生错误行为的目的,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合理惩戒。此时只要学生没有告发教师的行为,教师的惩戒行为就可被当做是合理的。

将(4)也划分为体罚是因为,若教师在学生能认识到自己本质错误的情况下,仍施以严重的惩罚措施,超过学生应得的惩罚程度,使学生身心痛苦。那就是逾越了教师本来的惩戒权,甚至可以被判为故意伤害。

根据图表显示,被认为合理正当的惩戒仅占所有维度的1/4,这也部分说明了为什么教师惩戒行为被判定为体罚的几率更高。

以学生被罚跑致死为例,是否认识到本质错误我们无从知晓。但老师在进行惩罚措施前,若没有对该生的身体承受能力进行了解作判断,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则可被认定为惩罚措施过度,视作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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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曝出的体罚致死新闻。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都会背负体罚过度的风险。

变相体罚:体罚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般体罚是通过直接惩罚,显性的肉体或精神伤害,对学生进行惩罚。变相体罚属于体罚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直接接触学生身体,但通过其他方式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比如课堂上老师当众对犯错误的学生冷嘲热讽,致使学生被孤立。与一般的体罚行为相比,变相体罚更具有隐蔽性。变相体罚对学生造成的心理伤害,也可能比单纯的生理伤害更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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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宁波市广济中心小学世纪苑校区被曝一名六年级班主任长期辱骂班上一名学生,致其情绪焦虑。

一般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最大区别在于,手段是显性可见还是隐性的。显性的体罚包括常见的肢体动作如拳打脚踢,或谩骂侮辱,使学生感到痛苦。原则上的体罚是不能对学生进行刻意人身伤害的,伤害范围仅限于让学生感到痛苦。但很多教师在行使自己惩戒权的时候往往忽视了这一点,有时甚至掺杂私人恩怨对学生进行报复。

变相体罚是相对隐性地对学生行为进行指责,不直接接触学生身体,并以非暴力方式进行的体罚。它可分为任务性变相体罚和侮辱性变相体罚[4]。

任务性变相体罚是指因教师维持课堂秩序或对学生学习表现不满,以布置作业或分配任务的形式,让学生做过分繁琐的重复性学习的体罚方式。

侮辱性变相体罚是指老师出于维持课堂秩序等原因,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的人格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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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和“体罚”的分类

教育法学其实早已对惩戒和体罚有所界定,但由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关惩戒的制度不完善,教师素质参差不齐,传统教育文化(如棍棒教育)又深刻影响着当代教学教法,致使老师对适度“惩戒”和“体罚”的认识并不清晰。

有的老师借着学校有关惩戒制度不明确,在惩罚过程中加入主观情绪,对学生大打出手;有些教师则因为教育立法以及未成年人立法明确规定禁止体罚,不敢行使自己的惩戒权。相比我国教育惩戒权实施制度的相对空白,英美各国对于学校和教师惩戒权则有较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各国学校惩戒方式

在各国的法律规定及实际运用中,较为常见的惩戒形式包括以下几种:训诫(Verbal reprimands)、隔离措施(Time out)、剥夺某种特权(Denial of privilege)、没收(Confiscation)、留校(Detention)、警告(Warning)、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Record of discipline)、体罚(Corporal punishment)、停学和开除(Suspend & Expulsion)[5]。

以英美和新加坡为例,我们来看看这些国家是如何对学校惩戒作出规定的[6]。

>>美国

体罚在美国公立学校所引起的诉讼与争辩为时已久,各州规定也不相同。尽管州法律允许体罚,法院却不支持体罚的合理性。法院会依据年龄、成熟度、过去的表现、使用的工具、加害的动机与伤害的程度来评估教师行为的适切性。

除此之外,对于惩戒主体和惩戒对象,美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合法拥有在学校中实施惩戒权的主体有以下几类:家长、学校教辅人员(含考勤教师、教育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社工人员、心理专家、校长)、社区学监。

对惩戒对象进行处罚时,要考虑以下条件进行适当惩戒:惩戒对象的身体因素、年龄特征、违法性质、是否涉及犯罪、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主观故意犯错、是否造成客观伤害、是否初次犯错、惩戒对象能否预见并制止违规行为。

美国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类型主要包括事实行为的惩戒方式和法律行为的惩戒方式。前者诸如口头训斥、隔离措施等,后者包括留校查看、加入社区劳动、勒令退学、移交特殊教育学校等。前者主要由校内教育者实施,后者主要由学校和校外机构共同实施。

具体惩戒内容如下:

口头训斥:用口头语言直接对学生行为进行否定,指出其行为的“失范性”,以督促学生不再重复错误行为。此种方法是惩戒中最初、最轻微的一种方式。主要针对年龄较小、所犯行为仅损害个人价值的学生。适用范围:上学迟到、未穿校服、未经许可将违禁设备(如电子设备)或材料带入校园等。

找家长。通过校方与家长联络,召开专人家长会议。对学生进行家长、学校的合作惩戒。这种家校合作的惩戒形式略高级于口头训斥。它主要针对性质较恶劣、关乎学生是非分辨的行为,例如张贴或散发含有暴力、伤害或损害,威胁学生或教职员工的印刷品或材料。

隔离措施:把学生带离其扰乱的场景,以控制学生行为的后果。这是当学生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个人价值与利益,还对周围同学带来严重不良影响时,才可以采取的教育惩戒。如果学生在一学期中有三次被隔离,或一年三个学期中有一个学期两次被隔离,且再度发生足以被逐出课堂的行为,教师就须向校长报告,以勒令停学。例如不顾后果地作出某行为,使用看起来可以给身体造成伤害的物件(如打火机、仿真枪支等),而引起极大危机导致严重受伤的。

剥夺某种特权:剥夺学生某种特权,是对学生不当行为的一种否定性制裁方式。但剥夺的特权必须是受教育权之外的其他一些权利。如不准参加课外活动、不准可见修习、不准参与公共午餐等。  

留校:放学后将学生扣留在学校进行反省。留校时间的长短取决于行为错误的程度和性质。此种惩戒形式须考虑学生安全,并提前告知家长。留校期间,必须指定学生进行体能或劳动性质的惩戒活动。

停学:学生多次重复不当行为后最严厉的惩戒行为,分为永久性停学和暂时性停学。

开除:美国各地区各学校对开除的规定不一。以纽约市公立学校为例,只有接受普通教育,且在学年开始之前已满17岁的学生,才能被开除。

转学选择:根据《学监条例A-449》,经家长同意,“学校与青年发展处”首席执行官或总监指定人可将学生转到他校。学生停学或未停学的任何期间,若校长认为该学生因学习或行为问题,不适宜继续接受普通教育,且该生能收益于转学,或在别的地方接受适当教育,可提出强制转学。

>>英国

英国在法律上严格禁止体罚,但对教育惩戒的使用态度曾反复过。英国有一段时间对教育惩戒进行了全盘否定,但带来的是令当局头痛的青少年恶性违纪。再次使用惩戒权后,英国的惩戒类型和内容综合如下:

口头警告:轻微违纪学生接受的惩罚,不会存入学生行为档案。

移动座位:在课堂中多次捣乱的学生,将被教师移动座位。通常捣乱者会被请到教室的一个偏僻角落,并被取消该节课的发言权利。

移交行为矫正中心:校董会从社会聘用行为矫正中心的教师。表现出严重错位行为的学生,会移交行为矫正中心。

实施“软惩罚”:如受罚学生可选择制作纸工、木工、充当园丁、制作教具等方式代替惩罚。这种惩戒威慑性小,教育性强,很受受罚者青睐。

放学后留校:放学后留校的惩罚,各校差异较大。有些学校需要得到家长的授权,有些学校需要校长手谕才能执行这项惩戒。留校活动五花八门,有的从事体力劳动(如刷马桶),有的是书写检查。

除此之外,英国也有和美国类似的取消特权、联系家长、校内开除退学的惩戒措施。

>>新加坡

新加坡的惩戒措施包含了鞭刑等方式,但对具体实施有操作性规定,具体如下:

罚站:对于学生常犯的轻微错误,学校内的正式员工可对学生进行罚站处罚,但时间应限制在10-30分钟,且不得离开教室。

鞭刑:校长或训育主任使用专用鞭子(一般是一根手指粗细的树枝条),鞭打学生臀部、小腿和手掌等指定部位,每次最多只能打三下。为防止失手打上学生,在执行鞭打前,教师需在被鞭打学生的后腰垫上一本厚书,在另一位教师的监督下,经过反复查看,确认安全后才能动手[7]。

除此之外,惩戒措施还包括停学、开除等常见形式。

同样允许将鞭打作为惩戒手段的,还有坦桑尼亚。根据坦桑尼亚法律,学校体罚学生,每次体罚均须由校方记录。教师可用轻质、有弹性的棍棒拍打学生手掌或屁股,最多打4下。如果学生犯有严重过失,校方可借助“合理”方式教训学生。另外,女学生须由女教师惩罚。故意伤害学生致学生死亡的,可以故意谋杀罪论处。

虽然我国有关学校和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尚未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制度,但尽量把握“惩戒”和“体罚”之间的度,在适度施罚的情况下让学生认识到本质错误,避免对学生造成不可挽救的伤害,应是教育工作者在教书育人过程中的惩戒准则。法律也应对惩戒与体罚作出明确区分,对学校教师一些合法有效的惩戒形式(如训诫、隔离、剥夺某种特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以便学校或教师有法可依[8]。


参考文献:

[1]尹力,牛志奎,苏林琴.教育法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310.

[2]尹力,牛志奎,苏林琴.教育法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308-309.

[3]尹力,牛志奎,苏林琴.教育法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331-332.

[4]方益权,杨建.变相体罚及其法律责任[J].教育科学研究,2009(10):36-39.

[5][8]余雅风,蔡海龙.论学校惩戒权及其法律规制[J].教育学报,2009(1):69-75.

[6]陈洁丽.学校教育惩戒权的国际比较[D].南宁:广西师范学院,2010.

[7]熊仲箎.中国与新加坡教育成家制度比较研究[J].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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