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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未成年人节目不能含有肯定早恋的内容

作者:肥狗 发布时间:

广电总局:未成年人节目不能含有肯定早恋的内容

作者:肥狗 发布时间:

摘要:不得宣扬童星效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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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芥末堆 4月3日文 今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第一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节目管理的文件。《规定》明确,未成年人节目要防止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不得宣扬童星效应、炒作明星子女,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以下是经芥末堆整理后的部分要点:

规范调整的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未构成《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但节目中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内容,有关内容规范和法律责任参照《规定》执行。

节目规范方面,《规定》对未成年人节目的价值导向、内容禁区做出规定,明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不得制作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

  •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的内容。

  • 不得出现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

  •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 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不得炒作明星子女的规定早已有之。2016年,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节目,特别是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子女,防止包装造“星”、一夜成名。

《规定》还强调未成年人节目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情感。

  •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 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保障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 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 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收集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 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有学者认为,“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节目”内涵和外延皆不够明确。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的张冬炜曾撰文指出,节目制作者并不能控制未成年人是否观看其作品,宣称以成年人为主要接受对象的节目也很有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热爱。唯有建立明确的节目分级制度,并配合互联网播放平台年龄认证制等具体措施,才能减少未成年接触不利于其身心的作品。

传播规范方面,《规定》提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在显著位置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

今年3月28日,国家网信办已指导组织“抖音”“快手”“火山小视频”等短视频平台试点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并将于今年6月在全国主要网络短视频平台全面推广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芥末堆实测三款短视频平台后发现,进入“青少年模式”后,用户的使用时段、服务功能、在线时长等都会受限,且只能访问青少年专属内容池

《规定》还提出,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每日17:00-22:00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监管方面,《规定》提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通过“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方式,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力度。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者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给予更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向被处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处理建议,并可函询后续处分、处理结果。

出台背景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表示,未成年人节目一直是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总局多次发文对此类节目予以规范。但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回应社会关切,有必要针对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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