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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强教育违法的刑事责任追究,民办校和幼儿园被重点关注

作者:阿飞酱 发布时间:

广东加强教育违法的刑事责任追究,民办校和幼儿园被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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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强教育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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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芥末堆 4月21日 讯  近期,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针对民办教育、幼儿园单位等教育主体,列出在办学过程中的14项违规违法行为,并给出了对应的移送标准和移送依据。

《通知》旨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从而促进教育行业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着重规范民办学校

此次《通知》共列出14项针对各类教育主体的违规违法行为,其中,民办学校独占五项。民办学校出现以下违法行为将被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1.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3.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4.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5.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民办学校若出现以上违法行为,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分别被处以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幼儿单位不得实施体罚

针对幼儿单位,《通知》强调幼儿园单位或者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将根据《刑法》,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幼儿园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者,涉事人员将根据《刑法》规定,按照具体情况处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涉嫌罪名。

另外,《通知》也提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将按照刑法处以诈骗罪。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将被立案追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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