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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规: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

作者:田园 发布时间:

国务院新规: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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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辅修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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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7月27日文,今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需明确学位授予程序,并将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

针对辅修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而是在证书中予以注明。同时,针对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此外,《办法》提出,要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需明确授予程序

《办法》规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对于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对于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进行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批准。

辅修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为强化授予学士学位程序、标准的要求,《办法》提出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学士学位,并分别作出规定。

  • 辅修学士学位

《办法》提出,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 双学士学位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应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 联合学士学位

《办法》提出,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应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

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此外,《办法》明确,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建立学士学位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

《办法》指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学士学位质量监督纳入到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

《办法》提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可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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