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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惩戒权争议十年记

作者:校长会 发布时间:

中国教育惩戒权争议十年记

作者:校长会 发布时间:

摘要:要实施好教育惩戒,必须从教育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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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则让广大教育工作者“极度舒适”的消息:据传,一份称作《中小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即将出炉,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消息迅速被转载,被某省的校长微信公号发出,又其中不乏教育机构官微,顿时显得煞有其事,引发大家热烈围观。

消息引述了惩戒实施暂行办法全文,乍一看确实是官方文件的模样。一上来的“总则”首先对“惩戒”作出界定,提出“实施惩戒应当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到底哪些行为要受到惩戒呢?该办法列举了那些“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于如何实施惩戒?该办法提出,可以批评教育、背诵、体育、劳动、写作、隔离、收管物品、停课反省、家长陪读、全校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休学治疗,等等。

说得这样有鼻子有眼儿,让人几乎信以为真,差点就要“喜大普奔”了。就在这节骨眼儿上,“不讨喜”的官方辟谣来了:别信,这是假消息!据记者向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求证,得到的答复是:具体的政策出台要以官方发布为准。

随后有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证实,网传的《实施办法》只是他们的建议稿,但被好事的自媒体把“建议稿”三字删去发出来,误导了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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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份建议稿的由来,该事务所解释说,这是他们组织团队进行的自发研究,从律师的角度对如何解决教师管理学生的困境提出建议,并于今年9月提交给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建议仅是一家之言。

消息被辟谣,未免让人有些失望,但这件事本身却耐人寻味,仔细揣摩可以推究出丰富的潜台词。一方面,假消息被热传,侧面说明出台教育惩戒办法是民心所向、各方期盼;另一方面,官方的辟谣又略显暧昧,从律师事务所提交建议稿一事来看,研制教育惩戒办法应该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然而,在这曙光乍现的时刻,关于教育惩戒,我们还有许多重要的问题要理清楚,比如,教育惩戒对于教育的意义何在?一份好的教育惩戒办法如何制定?应包括哪些内容?教师如何用好教育惩戒?等等。

一句话,假如教育惩戒办法真的要来了,您准备好了吗?

说到教育惩戒问题,就不能不提这样一份重磅文件。这就是今年6月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正如专家所言,这是新时代指导义务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中令人欣喜的一句话就是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第一次被明确写入中央文件,足见其重要程度。与文件发布遥相呼应,备受社会关注的“20年后打老师”案宣判,也让各界的视线再次聚焦于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问题。

近年来,一说到教育惩戒权,可谓是一声叹息。201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认为教师拥有惩戒权的人只占56.1%,其他小半数的调查者则认为教师没有惩戒权或说不清。不少教师直言,惩戒权作为教育者曾经天赋的权力,正在悄然消失。

其结果是,惩戒权的丧失,导致师生关系扭曲,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学生打老师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违规学生,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

“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在教育部的新闻发布会上,面对记者关于这个问题的提问,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直言。他同时提到,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教育部“有义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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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教师拥有惩戒权,本是天经地义,严格说来也仅是教师诸多权利中的一项。但如今,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却要靠教育部出面予以“维权”,专门制定文件予以“规范和明确”,在这样的高度重视背后,有着几多无奈,几多辛酸。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到底出了什么问题?问题与现象又反映出怎样的深层次社会原因?

如果大家不太健忘的话,一定还会记得10年前关于“班主任教师批评权”的争议。

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没想到,就是这一句话引发了社会的热烈讨论,包括许多言辞激烈的批评意见。央视连续多期节目对此话题进行探讨。

许多人对规定班主任教师批评权表示不理解或表示担心。

再看看《规定》出台的背景,与现在何其相似!当时的两起教师批评学生事件备受关注:一个六年级学生因为课堂上被老师批评,持刀砍向老师;一位高一学生因被老师批评,愤然跳楼身亡。

面对这样的情形,一些教师反映,他们不敢批评学生了。最极端的例子,就是2008年6月的“杨不管“事件,学生在课堂上打架致使一人死亡,教师竟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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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连批评学生都不敢了?实在是非常不可思议,对此,一向以敢言著称的时任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王定华发声说,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

但在当时“班主任教师批评权”的争议中,批评的、负面的声音占了上风,究竟怎样批评学生才算是“适当方式”,此后也没有下文。

回顾这场处于风口浪尖上的关于“教师批评权”的批评,深层次的问题是随着自媒体的发达,“人人都可批评教育”的尴尬,致使中国教育面临着一场信任危机,中国悠久的“尊师重教”传统也渐渐远去。

10年来,关于教师如何批评学生、如何实施教育惩戒的讨论,始终不绝如缕。但同时,我们也可以感觉到,舆论的风向在慢慢发生改变,人们从最初的批评、质疑慢慢开始接受,规定教师批评权或惩戒权,不仅很有必要,而且越来越迫切。

正是随着这样的观念嬗变,教育惩戒权被写进中央文件。人们终于开始认真讨论,教师究竟需要怎样的教育惩戒权?

再回过头来,看看那份差点让人信以为真的“惩戒实施办法建议稿”。应该说,作为一份法律界人士拟定的文本,建议稿从“总则”“惩戒行为”“惩戒方式”“惩戒序”到“申诉制度”“保障措施”,内容完备,条文严谨,确实有一定参考价值。

比如,建议稿规定了12条应受惩戒的学生违规行为,从携带危险品入校、扰乱正常课堂秩序、打架斗殴到迟到、旷课,考试作弊等;提出了从班主任到学校可实施的13条惩戒方式,包括批评教育、收管物品、听课反省到休学治疗等。

建议稿中也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可取之处,比如,它梳理了教育惩戒的法理依据,并注重了惩戒的科学性,主张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并讲求公平、公正。

再比如,它专章列出了惩戒的程序,主张实施惩戒应通过班级民主决定并征得家长书面同意,显然是为了帮助教师规避可能的法律纠纷。

也因此,看到这份建议稿,许多人为之叫好,认为“非常好,早该如此”,“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可以帮助学校教育纠偏”。

但同时也应看到,作为一份建议稿,它其实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虽然目的是将教育惩戒权细化,但作为细则,它的条文可谓是“粗细不一”,有的条目也不够严谨,甚至是并不可行。

特别是,作为法律界人士起草的文本,建议稿在注重法理和法律程序的同时,在教育专业性方面略显不足。毕竟,惩戒是一种教育行为,从根本上说要遵从教育规律,体现教育观念。

比如,在惩戒方式上,建议稿将背诵、体育、劳动等都作为惩戒方式,这些显然有失妥当。

“劳动刚刚被列入我们的教育目标,是学生应有的优秀品行,怎么能作为惩戒手段呢?”有网友质疑说。

还有网友认为,建议稿中的惩戒方式太“一般化”,老师们早就在用了,并没有新意,有的做法甚至会适得其反。

实际上,如果我们将视野放宽一些的话,就很容易发现,这份建议稿中的一些规定和办法,国际上早已有之。

比如在日本的《学校教育法》和《学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对学生的惩戒方式规定有罚站、增加值日次数、交给学习任务或清扫任务、放学后罚留教室、训练迟到禁止上场比赛等轻微的事实惩戒和退学、休学、警告等较严重的惩戒行为。

比较一下,这些与建议稿的惩戒方式是不是“英雄所见略同”啊!

可以说,如何惩戒学生,是一个令人头痛的国际难题,不仅面临着同样的困境,而且至今各国也没有共识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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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以日本为例,2012年,日本大阪市一位高中生因被篮球部顾问教师体罚而自杀,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为此,日本于次年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校中的惩戒与体罚的区别。

尽管如此,从新闻报道来看,日本社会发生的因惩戒导致的纠纷事件仍屡见不鲜。

看得出,如何界定好“教育惩戒”的边界,对各国来说都是一个教育难点,在教育立法方面也各有不同。

比如,韩国出台《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教师可以对违纪学生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但学生有权选择惩戒方式。

英国发布《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惩戒管理要考虑安全和学生权益,惩戒的方式也不外乎口头训诫、额外工作、罚写作业、社区服务等,严重者可以处以停学。

相比之下,美国的做法更为多元化和严谨化,各州的教育法律对惩戒的规定略有差异,在实施中也区分了无关法律的惩戒和法律行为的惩戒等。

从各国的这些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在教育惩戒上大家都相当审慎,小心地把握着惩戒的分寸,不敢有丝毫差池。

还记得,多年前笔者前往丹麦访问,曾询问当地教育官员,丹麦学校如何实施教育惩戒?对方耸了耸肩说,他们也没有太好的办法,无非是多留作业或额外的工作。他坦承,由于惩戒无力,丹麦的“问题学生”有增多的趋势。

看完了各国对教育惩戒的规定和做法,顿时感觉压力山大。要制定出一份科学合理的教育惩戒实施办法,确实考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智慧。

从“前车之鉴”来说,好的教育惩戒办法恐怕要解决好这样一些问题:

首先,哪些行为适用于教育惩戒?是慎之又慎的关键。教育不能没有惩戒,但又不能一味靠惩戒。学生的一些不良习惯和行为缺失,有的可以用惩戒的方式去教育,有的则不必小题大做,完全可以换一种方式,通过赏识激励、正面引导去解决。一句话,惩戒不是教育的万能药。

其次,教育惩戒的方式有哪些?也要仔细推敲,体现专业性和科学性,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惩戒的方式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泛。惩戒是教师的“尚方宝剑”,但也是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惩戒方式存在的意义重在威慑,而非时时处处效尤。

再次,要严格区分体罚和惩戒的边界。这可能是法律界和教育界都感觉棘手的一个核心问题,但唯其难能,所以可贵。只有确定了两者的边界,才能让教师不至于畏手畏脚,大胆承担教育责任。为此,如何区分两者?要不惮其细,具体可行,让教师心有警戒、教有所依。

最后,做好教育惩戒权的相关保障。教育保障权的明确和细化,就是为了给教师撑腰。为此必须一改过去出了教育纠纷,无论对错,就习惯把板子打在学校和教师身上的做法。对于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一定要理直气壮地支持。

在这方面,日本曾有类似法律案例:在1981年的“东京女教师体罚案”和2002年的“天草市男教师体罚案”中,法院经过调查后,最终都作出了支持教师的判决,认为教师的行为是合理惩戒,不属于体罚范围。

所以,教育惩戒立法,必须改变姑息养奸或息事宁人的做法,在教育立法上体现鲜明的支援教师的立场,真正把惩戒权交给老师。

正如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所言,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目的,是“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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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前不久,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了改革的“重中之重”。

这无疑也启示我们,推进教育惩戒办法的立法,除了内容科学以外,还要做到“程序正义”,通过教育治理的方式去稳妥推进。

在这方面也是有“前车之鉴”的,一些教育改革制度文件,虽然初衷良好,但研制的过程中有失草率,或者是没有做好前期的调研,或者是教育部门“闭门造车”,或者是没有做好相关的政策宣传解读,最终事与愿违,遭到各方批评和质疑。

因此,对于教育惩戒立法这样高度敏感、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事项,一定要在研制的过程中慎重对待,充分发扬民主,征询各方意见,除了教育专家和法律专家以外,还应邀请教师、家长、社会各界人士乃至学生的参与,听取他们的建议建言,吸纳民智,使之成为多元参与、公共治理的智慧结晶。

“程序正义”的另一重含义,就是在惩戒程序的规定和实施上,也要避免教育部门和教师唱“独角戏”,而是倡导民主、平等参与。

其一,要让家长、义工、专门教育机构等都成为惩戒行为的主体,为教师和学校分担教育压力。

其二,惩戒行为的实施也切忌草率,要讲求过程育人,讲求教育的艺术,并基于对学生的充分理解,引导学生自觉认识错误,并把惩戒可能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其三,也要保障好学生的基本权利,避免学生因为惩戒而受到不公正待遇,要允许学生有申诉的权利,防止个别教师滥用惩戒权。

说到底,惩戒是教育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法律行为。要实施好教育惩戒,必须从教育出发。

“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吕玉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们特别希望社会各界、家长给予积极理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氛围。”

那么,站在教师立场上,在不久的将来,一旦有了教育惩戒权,教师又该如何用好它呢?

首先,教师要慎用教育惩戒。如前文所述,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手里的“利器”,也是“大杀器”,因此,不到万不得已,还是轻易不要动用它。它是教育的“非常规武器”,千万不能把它当成“万能良药”。

否则,教师如果患上了“教育惩戒依赖症”,一天到晚把惩戒的大棒拿在手里,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学生久而久之要么心理疲沓、无动于衷,要么心理逆反、直接对抗,最终可能是两败俱伤。

其次,教师要巧用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是教育手段,既要讲究教育的科学性,又要讲究教育的艺术性。教育惩戒切忌简单粗暴,运用之妙,存乎于心,即便是惩戒,同样可以感动学生心灵,让学生心悦诚服。

说到教育惩戒,教育史上的经典案例莫过于陶行知先生“四块糖”的故事。面对打了同伴的学生王友,陶行知先生虽然名为训话,但巧妙地把握谈话的节奏,通过四块糖让教育过程和风细雨,最后王友被感动得痛哭流涕。这才是最高明的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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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最高明的教师要能够“超越”教育惩戒,“不教而教”。叶圣陶先生说过,“教是为了不教”。作为教师,我们的教育“武器库”中一定要多一些储备,教育的过程中做到灵活切换,游刃有余,而不是死抱着惩戒这一招不放。

能做到“不教而教”,教师要有教育的大智慧,对学生多一些宽容、多一份耐心,多一点悲悯情怀,多一些平等关注,也要多一些换位思考,只有这样,你才不会纠结于如何用好教育惩戒,让教育自然发生。

这样的教师,也才能赢得学生的爱戴、家长的尊重、社会的信赖,才能用自己的良好职业形象,重建师道尊严,让教师真正成为受人尊敬的职业。

参考资料:
《日本教育惩戒的立法与实践》,宋雁慧,《教育家》,2018年44期。
《中小学体罚与惩戒的区别:日本的相关规定》,肖艺芳,《基础教育参考》2013年23期。
《重筑教育的尊严:从2009年“班主任教师批评权”热议说开去》,白宏太,《人民教育》2009年24期。
《“涨姿势”!国外学校是这样惩戒学生的》,李冬梅,《现代教育报》2016年3月

*本文图片均来自于网络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校长会”。作者李白小筑,责任编辑、图文排版小王子。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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