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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发7份征求意见稿:北京六部门出“狠招”防预付式消费乱象

作者:大卫 发布时间:

连发7份征求意见稿:北京六部门出“狠招”防预付式消费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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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法很多,有几个可最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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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12月5日文,近日,北京市市场消费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等6个单位,起草了《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7份文件,对常见的预付费缴纳、退费、纠纷解决等问题均有涉及。目前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期为12月9日。

建立预付费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每季度需填报预收资金支出

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建设统一的预付式消费市场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依托北京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归集共享全流程全要素数据信息,并与相关电子营业执照,单用途预付费卡备案、发卡,公共信用,投诉举报等系统平台全面互联互通。平台应当授权银行、保险、互联网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接入。

而平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上述办法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预付式消费行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建立预付式消费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供经营者自主选择使用。业务处理系统与平台对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上述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二十五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准确、完整地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报。

因无法兑付导致群体投诉,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政府处理

上述办法要求全面引入消费保险,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保证保险、同业相互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为消费者和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的市场主体提供保险产品,支持第三方平台开展集中投保服务。

对已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的市场主体,应当加强经营过程的资金监管,建立保证金、第三方托管、保险等管理制度,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对于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兑付的,上述办法规定,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

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无法兑付而引发的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培训机构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引导1万以上的分期贷

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起草的《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收费项目与标准应于招生前30天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上述细则要求,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一次性收取不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的费用(时间或者服务周期都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变相多收费)。

另外对之前饱受诟病的分期贷问题,细则也做了相关要求。培训机构不得引导消费者使用分期信贷方式支付大额消费的,大额应指1万元以上。为了降低降低消费风险,上述细则提出进行1万元以上的大额预付式消费时,培训机构须引导消费者购买“退费险”等商业保险。

另外,细则指出,学费收入不得用于投资,培训机构的学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在消费者饱受困扰的退费问题上,上述细则提出,消费者在收费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收费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及以前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在培训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后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可不再退还费用。

但因培训机构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部分的费用。

严格市场准入,推动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征信体系

对于进行预付式消费的机构设置市场准入规则,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推行失信禁入制度。对卷款跑路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市场禁入,限制其在京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对同一经营场所反复出现以关门闭店、更换经营者等方式逃避兑付预收款的,探索对该经营场所实施市场禁入,停止使用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同时,上述意见要求,将惩戒具有主观恶意行为的预付式消费市场主体及其主要人员作为现阶段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并不断完善黑名单制度,将卷款跑路、查无下落的预付式消费市场主体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及时共享和公示黑名单信息,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征信体系。

不准预售超出房屋租赁有效期的健身产品,预付额不准超过3000元

由北京市体育局起草的《北京市体育健身经营场所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体育健身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与价格应在经营场所收银台、前台、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原则上不应发售有效期超过3个月、面额(预付额)超过3000元的预付健身产品。

同时上述提出机构取得合法运营资格之前,不得提前预售;不准预售超出房屋租赁有效期的体育健身服务产品。

而消费者在交易合同7天犹豫期内提出退费的,上述细则规定,体育健身经营场所应在10天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预付消费开始后提出退费的,按交易合同有关约定执行。涉及分期式信贷消费退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有关部门发布的预付消费“黑名单”企业及有关负责人,将在体育行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受到限制,将在各类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评选和体育产业扶持政策中,一票否决;将不能承办、承接各类政府机构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政策原文:《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7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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