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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小卖部将退出非寄宿制中小学,供餐单位需每周自查

作者:大卫 发布时间:

四部门发文:小卖部将退出非寄宿制中小学,供餐单位需每周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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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键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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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芥末堆12月30日文,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而供餐单位每周需自查并集中学习。

《意见》要求供餐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业人员需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且每周需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另外,根据产能情况,投保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表示,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管执法中,也发现因为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此次在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上,《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为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对于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意见》规定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而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意见》规定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意见》鼓励供餐单位和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及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分餐或售卖、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自查等信息。

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后,未及时依法依规查处,造成事件扩大或者蔓延,及隐瞒、谎报、缓报的,《意见》规定将依法依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

政策原文:《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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