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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聊托育品牌的商业特许经营之路

作者:程知音 发布时间:

浅聊托育品牌的商业特许经营之路

作者:程知音 发布时间:

摘要: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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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nsplash

商业特许经营在国内从无到有,从起步到成熟,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历经了近3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发展早期,由于这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商业特许经营常会跟欺诈联系在一起,自2007年5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发布实施,以及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推动了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发展道路。近十多年以来商业特许经营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深受越来越多投资人的青睐。在我们所熟悉的教育培训行业,也因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运用快速扩张市场、因其一定的规模化形成行业和品牌影响力。

作为长期服务于连锁品牌的法律从业者,针对2019年国家和地方陆陆续续出台的托育机构的鼓励政策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笔者借此和大家分享一些行业经验,希望为托育企业在连锁化规范发展之路上提供一些法律建议,减少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1、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

(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

(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根据官方定义,我们理解,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交纳费用。特许权所有者和特许权接受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它们之间是以契约为基础而形成的以特许权转让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关系。

2、拥有托育品牌或经营资源的企业可以开展加盟连锁业务吗?

在当下的法制环境及伴随着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业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托育机构的举办者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有了现实可能性和实操性,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俗称 “两店一年”。

3、拥有托育品牌或经营资源的企业如何开展商业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即“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此处的特许经营合同所指的就是加盟合同。

对于拥有托育品牌或经营资源的企业来说,当其打算开始加盟业务时,应当做好法律合规,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的三部法规,包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准备好发展加盟业务的全套法律文件,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书、保密协议等。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加盟主进行信息披露,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之后在签订第一家加盟客户的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如果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既然开展加盟业务受到了上述提及的法规的规范,那么如果已经开展了加盟业务,但并没有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会导致合同无效吗?加盟主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吗?

司法实践中,由于加盟品牌,最终投资失败而发生法律纠纷直至诉诸于司法解决的案例不在少数。而关于备案有无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上海高院和北京高院的意见中给予了解答。 

根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特许人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特许人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目前通说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需要办理商务部门的备案要求,为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没有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对于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企业来说也不可小觑。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虽然从事加盟业务的企业跟加盟主之间的合同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但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如果没有进行备案,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 知音谈民办教育”,作者程知音。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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