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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民办教育生存发展重大法律问题应对指引

作者:熊武林 发布时间:

疫情下,民办教育生存发展重大法律问题应对指引

作者:熊武林 发布时间:

摘要:民办学校可以争取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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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源真法律人(gh_0f10b47ca1f4),作者:熊武林

新冠肺炎疫情给无数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带来重大困难,学校迟迟不能开学,线下教学活动不能开展、学生存在流失的风险,而教职员工工资却要照发,银行贷款及利息却要照还,房租却也还要照交,特别是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学费的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而言,现金流有随时裂断的风险,民办学校应该怎么应对?专注教育法律服务的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由管委会主任熊武林律师执笔,梳理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民办学校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给予政策法律分析和应对建议,以期助力民办学校共克时艰,未雨绸缪,用法律为教育保驾护航,让教育家安心办学,促进民办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一)学校治理篇

1、学校理(董)事会和校长如何正确行使职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教育教学等均会受到影响,对此,理(董)事会、校长在学校管理中,在忠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还需要注意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学校运行障碍。密切关注政策形势,及时利用政策便利消减法律风险。同时,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理(董)事会、校长在学校运行期间应该积极配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特别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不得违反主管部门禁令提前开学或开展线下教学培训活动,否则将面临最严厉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如何确保理(董)事会程序合法合规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理(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在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若理(董)事会成员因遵从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参与会议,而学校在此情形下坚持形成决议,可能涉嫌违背公序良俗,会给决议的效力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被认定无效或不成立,从而给据此给学校运转带来无法预估的影响。因此,建议民办学校召开理(董)事会,一定要充分保障会议成员的基本权利,即便不能现场参与,也要通过委托、书面、即时通讯等各种方式提供知情、讨论和表决的通道,不宜过分依赖多数决规则。

3、民办学校若要终止办学如何正确进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如民办学校因疫情原因,导致学校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学校是可以终止的。如疫情不是学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但学校因疫情原因导致学校运营发生严重困难,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终止办学。学校终止时,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故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不履行清算义务,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可能涉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刑事犯罪。

(二)财税支持篇

1、民办学校可以争取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在4号公告中明确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做好停工停业期间损失的会计处理。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相关损失可在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据实扣除。实践中,停工损失既不属于管理费用,也不属于生产成本,应否属于当期损益?不同的会计科目,其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故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人员应充分研究现行法规和会计准则,将疫情期间的停工损失计入应当计入的会计科目,否则,达不到损失在税前扣除的目的。

2、民办学校能否申请房租减免

2月15日晚,长沙市对外公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长沙二十条”)提出对承租长沙园区国有经营性用房的中小企业,从2020年2月份开始,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2个月租金。鼓励民营业主参照上述标准减免中小企业工商业用房租金。参照上述标准切实减免租金的业主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民办学校可以争取哪些金融支持

长沙二十条规定,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长沙银行、长沙农商行作为本土金融机构作出表率,对2020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约的中小企业,采取贷款延期、转贷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给予3个月的宽限,且在此期限内不计算罚息。

4、民办学校可以争取哪些社保用工支持

(1)稳岗返费政策。长沙二十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适当放宽申报条件,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城镇调查失业率,对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放宽到2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2020年6月30日前的社保欠费不计算滞纳金,2020年7月1日以后,依然没有恢复缴费能力的企业,可按规定依法签订缓缴协议或延期缴费协议,职工当期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3)争取职业培训补贴。推进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在疫情期间充分利用国家免费开放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等多种渠道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含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发网络培训课堂和培训课程,对企业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程(不低于总课时的30%)纳入线上培训,职工参加线上学习计入培训时长,培训考核合格的,按每人550-6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劳动人事篇

1、核心理念

学校与教职员工之间尽最大努力实现利益衡平,学校应与教职员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2、延迟开学期间的教职员工工资怎么发

许多省市春季学期将迟延到3月1日后开学,校外培训机构在疫情解除前更是不可能开展任何线下培训活动,故教职员工的停工时间实际已经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停课不停学,进行网上教学或网络办公的除外,此类员工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发放工资),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其中“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地方规定。在湖南,则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

3、可否降低延迟开学期间的工资成本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故根据文件精神,实际上学校可与教职员工协商适当降低停工期的工资待遇。若协商不成,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合同履行篇

1、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张不可抗力,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因执行政府预防疫情命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提交命令作为证据;政府要求建筑工地停工、隔离,应当提交停工令或隔离令;债务人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住院治疗的,应当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债务人未能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不能履行存在因果关系,单纯属于内心恐惧而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不属于不可抗力。

2、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能否变更或解除

受疫情影响,校外培训机构目前不能开展线下活动,所租用的教学场地基本处于闲置状态,但此类租赁合同往往租赁期限较长,很难依据不可抗力主张不履行合同,但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若与对方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3、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影响的应对措施

(1)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因执行疫情防控命令或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应尽快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发送通知,将疫情对学校接收服务或产品、支付款项的影响及其他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对方;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搜集和保留证据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应注意搜集和保留有关机关的通知和文件(信息)、采取防控措施的照片或视频;对因在疫情中就诊住院或被隔离、留观的,注意搜集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证明材料。

(3)加大合同履行跟踪力度。合同履行跟踪是保障合同正常履行、保障合同权益的应有措施,非常时期尤其要落实好合同履行跟踪措施。建议学校将合同履行跟踪落实到人,指定专人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方式详细跟踪具体合同的履行。对于在途货物,承担货物所有权风险一方主体应及时跟踪货物运输状态,避免货物在途毁损、变质、灭失等风险;对可能出现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完全履行的,应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因疫情导致货物在途风险加大,接收货物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质检程序,对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部分类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

(1)研学履行合同。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24日起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对于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研学合同基本上属旅游合同。因此,学校可以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2)教学培训合同。学校要及时向学生、家长反馈受疫情影响情况,或及时了解学生、家长受疫情影响情况,合理安排线上教育教学活动。受疫情影响致使停课等不能实际履行教育教学或培训服务合同的,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取得谅解,采取延期或线上教学等方式,并请予合理免责。若学生、家长要求退学退费,协商不成的,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应按规定退还学费。

(3)买卖合同。学校一般作为买方或接受服务方,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角度来看,应优先考虑与合同相对方协商,通过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等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立即排查学校需求,清点核查近期或短期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清点核查后,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履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准备。如果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已经无法满足需求,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疫情事件、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等要求列明。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可能产生部分免除责任的法律后果,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应在解除合同的同时组织损失证据,为后期责任问题的纠纷做好准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是关于工期延误问题。学校特别是学历教育学校往往建设项目较多。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基于以上原因的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工期延误系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所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间爆发疫情,工程无法正常复工,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无权主张免除延误责任。工期延误期间的财产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二是关于工程价款变更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疫情发展,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大幅上升,且合同约定包干总价或定额计价,能否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增?关键要看施工合同的通用或专用条款中是否对费用调增有约定,以及疫情出现是否符合费用调增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列为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可依据合同进行调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只能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协商处理。

(五)应急处理篇

1、民办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应负哪些应急处置义务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学校负有以下义务:

(1)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配合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依法实施的与疫情有关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4)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停止线下教育教学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5)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但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学校不得安排以上人员复岗复课;

(6)不得实施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及其他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7)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8)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时,学校应予配合;

(9)配合疫情防控乡镇、街道和有关机关完成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2、民办学校违反应急处置规定的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风险。民办学校违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风险。在疫情防控应急处理中,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有以下行政处罚风险:

  • 一是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二是民办学校违反主管部门关于延迟开学的通知要求,违规开展线下教学活动的,将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风险。民办学校违法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语:

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各级各类学校均延迟开学,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一律停止。在这场前所未有的全民大考面前,民办学校因其自身特点,相对公办学校而言压力更大,可谓伤筋动骨,有些民办学校(特别是线下培训机构)甚至面临生死存亡之危局。因时间关系,本文仅梳理了新冠肺炎疫情下影响民办学校生存发展的部分重大法律问题,疏漏在所难免,恳请批评指正,为我们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保障工作水平提供帮助。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源真法律人”,作者熊武林。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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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源真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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