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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 对号入座,你的招生宣传合规吗?

作者:董珍瑱 发布时间:

普法专栏 | 对号入座,你的招生宣传合规吗?

作者:董珍瑱 发布时间:

摘要:广告红线:轻则罚款,重则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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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3分钟记住40位无规律数字、10分钟牢记一篇英语课文、1小时记住30-60个英语单词”、“名师保过”、“签约保分”、“XX地区最大的培训机构”、“最专业的XX机构”、“国家级教学与管理团队”,这样的广告语,你是否觉得眼熟?你的招生广告中出现过类似词汇吗?

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竞争激烈,为争取更多的生源,各机构会精心设计招生广告,甚至会花重金购买广告创意,将自身的课程体系、品牌形象展现在大众面前,只为博取顾客的关注,吸引顾客的驻足,刺激学生及家长的咨询与报名。

但是,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的过程中,一不小心就会触碰到红线,如上文列举的广告语,轻则罚款,重则吊销办学许可证,因此各培训机构一定要重视招生广告宣传的合规,那么如何做到招生宣传合规呢?

一、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合规要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因此,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环节要做到基本的两点:

  1. 广告宣传合法。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出现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并不得出现法律明文禁止的相关用语,宣传过程中不实施混淆行为,不欺诈学员等。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有相关规定。

  2. 向审批机关依法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进行备案,保证备案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客观,与发布的招生宣传内容一致,取得招生简章与广告备案表。

二、广告宣传合法

本节将围绕招生环节中广告及宣传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展开,并列举了对应的案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法律规定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三十八条:……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2.相关案例

义乌市厚德校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印制标有“如今可用师资300多名,80%是有职称的优秀教师,初级教师100多人,高级教师100多人,响应政府号召无利益输送”等字样的宣传单页。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广告费用1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30000元。

——(2019年3月金华发布2018年度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福州高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30日和5月3日在家长会和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微信广告,发放宣传册、宣传单页广告。他们在微信广告和宣传册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使用学校领导与省教育部门领导等人合影的照片,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规定。广告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的明示保证性承诺,并使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省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23万元;对违反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018年3月福建省工商局2017年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内蒙古脑立方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利用张贴海报、摆放宣传册、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等广告宣传方式推广其,“脑立方”培训业务,广告中含有“通过本学习法的训练,达到过目不忘、过耳不忘的效果”“7天记住学期整册英语单词”等内容,并含有参加脑立方培训的学生照片、奖状和家长聊天记录截屏,脑立方学员参赛获奖照片,以及国家领导人照片等,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处罚款38.6万元。

——(2018年2月上海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法律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相关案例

  • 杭州市富阳区华大教育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案

杭州市富阳区华大教育培训学校,在前台、墙面摆放或悬挂多块印有“华大教育集团”的荣誉牌匾,但实际与“华大教育集团”并无任何关系,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杭州市萧山区百博教育培训中心虚假宣传案

杭州市萧山区百博教育培训中心,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楼梯过道处,设立含有“巧口教育科技,全球口语科技领导品牌”“巧口模式5倍于中外教教学效果”“全球首创互助语言系统”等内容的宣传海报。当事人对其宣传内容未作出清楚、具体说明,也未能提供宣传内容的依据和证明材料,对于教学效果也难以客观认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15000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法律规定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2.相关案例

  • 韦博

上海韦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在招生环节,以低价体验广告,诱惑消费者上钩后,步步为营骗取消费者购买高价课程,甚至不断诱使学员向指定的贷款机构以消费贷款支付学费。经法院审理认定学校招生行为构成欺诈,撤销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学校退还学费并承担三倍学费的赔偿金。

  • 祥睿

杭州祥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个人渠道,从推销人员处购买了一批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共计3800条电子文档,支付现金2000元。公司员工拨打这些个人信息内的电话,推销自己的培训课程。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50000元。

综上,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环节,要注重广告合法,宣传合规,不得存在广告违法、虚假宣传、招生欺诈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向审批机关依法备案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将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自觉接受监督,备案机关为审批机关。

以北京市为例,各校外培训机构向区教育委员会进行招生简章与广告的备案,办理形式可为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具体的办理流程分为三个阶段:1.申请与受理。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学校公章;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可予受理。2.审查与决定。备案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客观,与发布的招生宣传内容一致,可予备案。3.颁证与送达。培训机构领取《北京民办学校招生简章与广告备案表》。

招生简章与广告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北京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与广告备案表》,并签订《承诺书》。2.招生简章和发布的广告宣传书面内容,需要加盖学校公章(骑缝章)。3.学校招生宣传若包含视频短片,应报送视频光盘(1份)。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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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招生简章与广告备案流程的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且不予收费,因此,校外培训机构一定要将及时将招生简章、广告进行备案,做到招生合规!

本期专栏文章主要阐述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宣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那么在接下来的培训过程中,针对培训内容、培训班次、培训进度、培训时间等方面机构如何做到合规,将在下期文章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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