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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 教培机构通过设立审批就可高枕无忧?

作者:郑莹 发布时间:

普法专栏 | 教培机构通过设立审批就可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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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培机构设立后的年检年报监管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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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文件及措施的出台,教育培训机构的前期设立审批门槛越来越高。当一家培训机构最终通过了前期设立审批事项并开始着手业务的经营时,运营团队也不能掉以轻心。每年年底,全国各省市都会进行年度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各大新闻门户网站也纷纷向公众报道各地区的年检结果,其中不合格机构数量的多少是最吸引受众的。

教培机构年检年报制度的实施背景主要考虑的是,完善机构的监管不仅要从各类培训机构的前期设立审批登记环节着手,设立后的日常以及定期监管尤为重要。近年来,中央通过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修订、发布,以期改善我国长期形成的“重审批轻监管”局面。

一、年检年报制度简介

年检年报制度属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一部分。我国企业年检制度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发展过程。最早的商事登记制度中只包含企业登记,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为了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方面继续完善企业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开始建立企业年检制度。企业年检制度的确立,丰富和完善了商事登记制度,便于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掌握各个企业的基本信息,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随着现代企业和社会的发展,企业的监管逐渐由年检制度过渡到年报公示制度,以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实现社会公众需求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平衡。年报公示制度要求企业将年度报告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这意味着,监管企业的主体不只限于行政管理机关,市场有更大权限对目标企业进行监管。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各地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主要采取年检及年报公示并行的措施。

二、民办教培机构实行年检年报制度的法律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在该规定中虽然并未明确提到了年检年报制度,但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并公布教育机构办学评估结果的措施已经强调了相关部门后期的监管职责,各地相关部门也得以据此出台更为细化的监管措施。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

这份文件中首次提到了针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年报制度。《若干意见》着眼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阶段和现实情况,从政府层面,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强化教育督导,执行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但上述规定对于年检年报制度并未有明确的细化要求。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十一条规定:

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从职责部门归属、执行内容以及法律后果层面对年检年报制度作出了相对统一的规定,各地部分据此出台细化的执行方案。

三、年检年报制度的具体细化实施

笔者分析研究了各省市关于年检年报制度执行的方案,内容及流程都大同小异。年检的时间一般是3月-4月,年检结果大概在5月6月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民办教培机构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为便于参照分析,以下内容以上海市黄浦区为例,介绍地方政府部门对年检年报制度的落地执行。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年度检查的通知》,从对象范围、检查内容、检查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后期处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1、从对象范围来看,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二者虽都由教育局审批设立,但前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者则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根据两种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时间点划定检查范围。

2、从检查内容来看,重点放在组织机构、许可证管理、招生管理、学杂费管理、教学管理、人员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并出具了具体指标、标准、赋分、材料准备要求等细化执行内容。

3、从检查的方式和程序来看,首先要求教育培训机构主动向教育局提交《年度检查报告书》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收到相关材料后,教育局将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走访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参检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完成后,教育局将结合检查情况,对各参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提出年度检查结论和监管意见并公示年度检查结果。

同时,针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sh.gsxt.gov.cn)报送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4、从后期处理来看,主要针对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处理进行了规定。未按时完成《年度检查报告书》填报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区民政局将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年检通知书》,超出告知期限仍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未按时完成《年度检查报告书》报送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局将以书面告知单形式限期要求其办理年度检查各项工作,超出告知期限仍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完成填报或报送工作,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局将联合区民政局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进行改正,并视整改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市场供给,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从整体监管层面来看,除了前期的设立审批环节,教培机构日常及后期运营中的监管也将在执行层面不断落地和更新,除本文介绍的年检年报制度外,还有黑白名单等制度措施,使得民办教育培训市场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因此,作为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在业务运营环节中切不可掉以轻心,仍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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