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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合作办学:英国私校在中国的落地生根(中国篇)

作者:中伦律所伦敦办公室 发布时间:

中英合作办学:英国私校在中国的落地生根(中国篇)

作者:中伦律所伦敦办公室 发布时间:

摘要:民办教育亦或中外合作办学的合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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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图虫创意

*来源:中伦律所伦敦办公室(ID:zhonglun-london)

一、前言

1,疫情之下,伺机而动的中国资本

英国教育体系历史悠久,在世界上享有盛誉,目前有超过六千所英式学校分布在全球。而中国更是英国私校在海外设立分校最多的国家。同时受疫情影响,英国私校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

 两个因素相交叠,疫情给英国私校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些财务状况不甚乐观的英国私校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 然而,这也带来了收购英国学校的大量机会,即使在疫情最为严重的的四月份,也有中资完成对英国私校的收购交易。

2,英国学校在中国已初具规模

以英国私校在中国的项目落地而言,经过近二十年的合作与发展,英国顶级私校的中国分校已初具规模,自从2003年第一家英国私立学校-德威中学(Dulwich College)来华开设分校后,英国私校便开始井喷式涌入中国。

3,中英双方的共赢局面

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资本走出国门,积极向海外扩张,收购英国私立学校。 对于一些财务状况不佳的英国私校而言,中国公司不仅带来了资金,还带来了急缺的生源,因此很多英国校方也欢迎中国公司的注资。不管是英国私校来中国开分校,还是中国资本来英国收购私校,对投资者、项目方和社会大众而言,均是共赢局面。

二、英国私校在中国落地的基本特征

针对不同的具体项目,该类合作在细节上有诸多不同。但从总体而言,英国私校一般希望以其一个子公司实体形式,与一个或几个中方合作,通过品牌许可的方式在中国某一城市建立以英国私校为名称的国际分校,此类学校多为新设学校(“中国分校”)。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的教育监管环境比较复杂,除民办教育外,还并行存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要求。 故有关项目需考虑是否属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管范围。有时中方为了提高中国分校的中英双重品牌竞争力,还同时邀请了中国知名公立学校以某种方式参与项目。我们在实践中遇到过某地方教育部门要求项目必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申报审批的情形。

项目定性和合规方式受项目综合因素的影响。根据项目综合因素考量,可以在中国法项下合法合规,并按照民办学校进行申报审批的英国私校中国分校项目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 英国私校通过其有关国际项目的子公司将品牌等知识产权通过协议授权,并且中方仅以建立和运营中国分校为目的使用;

  2. 中方一般不是学校等教育机构,而是一个经营实体,例如一个教育类或地产行业公司;

  3. 中方获得品牌许可后按照民办学校有关法规申请设立性质为“民办学校”的中国分校,并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4. 对英国私校而言,在项目中对其声誉的保护是首位的,甚至比获得收入更为重要;

  5. 英国私校大多不直接参与中国分校的运营管理;

  6. 因为与英国私校的声誉直接相关,英国私校关注中国分校项目在中国的合规操作;

  7. 英国私校十分关注在中国被起诉或被处罚的风险,并希望尽可能阻断作为教育机构的英国私校本身所可能承受的风险,并希望寻求责任限制。 

尽管这类项目有上述共性,但不同的英国私校希望参与学校管理、课程设计、教育教学、教职人员选拔聘任等方面的深度和广度各有不同。 每个项目在诸多方面的不同综合起来,将决定一个项目的定性(例如是民办学校项目亦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定性的不同将很大程度决定所寻求的审批和办学许可证的不同。 

三、项目参与方

根据我们的经验,该类项目参与方一般包括英国私校及其专门做国际项目的子公司,以及涉及教育产业和/或房地产开发产业的一个或几个中方。  有时地方政府也会是项目中的重要一方,因为涉及到审批,地方政府有时会与一个或几个中方签署有关校建土地和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协议。

四、合规

根据我们的实践,这类项目中主要面临的两个合规要点是:民办教育还是中外合作办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处理问题。

1. 民办教育亦或中外合作办学的合规路径

根据相关法规以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在最高院某判例中的答复,中外合作办学的主要特征包括:外方应为教育机构;外方可以直接参与学校的办学与管理;教育教学内容可以部分采用国外课程等。

特别是在一些项目中,中方为扩大办学实力和提升品牌质量,在引进英国私校品牌的同时,也将一个中国本地著名公立学校纳入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项目被认定为中外合作办学的风险较高。 我们做过的一些项目中,出现过地方主管机构要求将项目定性为且办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先例。 在该情形下,如果英国私校不愿以金钱或其他有形资产出资,同时也不愿将其百年品牌和/或其他知识产权和/或无形资产出资,坚持希望通过品牌许可收取许可费, 那么这将会给项目结构设计带来困难。

对策及建议

我们建议,项目参与方需根据项目内容和特征综合考量,确定项目是民办学校项目还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特征的项目应该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而非设立民办学校报批。

同时,当项目在中国法项下合法合规并按照民办学校报批,那么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英国私校中国分校建立起来并实际运营后,如果英国私校对中国分校的教育教学和/或管理的参与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要素,那么我们会建议由中国分校与英国私校 (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教育机构本身,而非作为《许可协议》签约方的英国私校的子公司) 两个教育机构之间再签署一份《合作协议》,申请获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非办学机构)的批准。

2. 义务教育阶段

英国私校大多覆盖3至18岁年龄段(即我们通常讲的K12)。 与此基本对应的是中国教育制度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 但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外资或外国教育机构参与中国的义务教育(即九年制小学和初中)阶段,这给中英双方的合作带来影响。

在我们参与的很多项目中,英国私校和中方最初计划设立的中国分校拟复制英国私校贯穿3至18岁的K12体制,即包括以中国学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有时还包括一个以居住在中国的外籍人员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外籍子女学校(有时也被称为国际学校)。 这类K12学校的设计因中国法项下就义务教育阶段的禁止性规定以及中方是否具有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主体资格等问题而可能不合规。

对策及建议

我们建议,将上述K12学校设计分割化、独立化及英国私校选择性参与。 意即在同一块校址土地上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如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等几个相对独立的学校模块;并且,英国私校不参与涉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阶段的任何方面(即不进行品牌授权亦不参与该阶段的任何教学或管理等)。 即使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如有)外籍子女学校存于同一校区,也应分别获得相关的办学许可证。

在项目中就上述合规方面的沟通和与之相伴的项目架构的修正经常导致项目各方较高的时间和费用成本,但该项工作又是至关重要的。 有时因为项目办学范围的缩减导致英国私校和中方需重新商讨项目的整体费用、费用细节和其他商业条款等,所以项目各方律师对项目在中国法下合规细节的精准把握,以及在项目初期尽早确定在中国法项下合法合规的项目结构,将有利于帮助英国私校和中国合作方减少声誉风险以及从项目宏观角度降低时间和费用成本。

六、影响项目顺利推进的一些实践性因素

1. 效率差异和项目进度把控

英国私校通常注重质量远高于效率。 我们参与的很多项目中,除了少数几个项目按照中方最初期待的时间表交割外,大部分项目的进度都远比中方最初设想得缓慢,且缓慢得多。 在少数几个项目中,最初中方计划的是一到两个月内协议签署完毕,但项目协议的实际签署时间可能是一年或两年之后。 项目各方对风险把控的要求、重视程度和理解的不同以及自身行政速度的差异,导致各方对项目进度的主观期待和/或客观把控的差异较大。

对策及建议

我们建议,中方应首先了解英国私校风险把控的要求和程度。 

英国私校的校董(governors)来自各行各业,身怀十八般武艺,所以对同一个项目的认知和对风险把控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我们参与的项目中,有些英国私校的校董(governors)中有资深律师,对风险把控要求很高,希望花时间全面了解项目的各个方面并在一些方面设置批准的“红线”,而其他校董可能比较依赖这位资深律师的意见。 如果中方对与其合作的英国私校的校董委员会(Board of Governors)的人员组成,及其对项目风险把控要求有一个基本了解,更有利于中方就项目时间表做出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期待。

我们还建议,中方在了解英国私校风险把控要求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中英商业文化中效率的差异,在和地方政府等有关机关进行项目对接的开始,就给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可以达成的项目时间表。尤其是在有些项目中,地方政府等有关机关可能设定了与英国私校签署协议的时间期限,拖延则可能导致中方丧失从地方政府等有关机关获得建设学校所需土地的风险。

2.  各方间实质关系的披露和处理

在中方有两方以上的项目中,比如同时存在一个地产开发商(实际出资人)和一个教育管理公司。有时会出现的情况是:(1)仅有一个中方(比如教育管理公司)参与与英国私校的谈判和对接,且仅有该中方与英国私校有合同关系;(2)另一中方(可能是实际出资人)因各种原因并不参与和英国私校的谈判和对接,也不与英国私校发生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3)然而,两个中方之间又有内部协议,对其内部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学校管理和和收入分配等方面进行约定;(4)与英国私校谈判和对接的中方不愿意将其与另一中方的内部协议的实质内容向英国私校披露,同时也不愿将其与英国私校的协议安排的实质内容向另一中方过早披露。 

虽然英国私校大都不关心中方之间的内部协议内容,但出于保护其自身声誉的考虑,英国私校希望知悉有关中国分校的管理安排等内容,因为这与保障教学质量相关。 上段中举例描述的各方之间的披露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埋藏的风险在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在项目交割前的最后阶段爆发。

根据我们在一些项目中的实践经验,如果届时披露的协议内容使任一项目方不能理解或接受,并可能因此带来严重程度的信任危机,将可能对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导致整个项目流产。

对策及建议

我们建议,中方应考虑英国私校在项目中对沟通透明度的期待值,在综合考虑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尽早将各方间真实协议安排的主要内容在各方间进行披露和沟通,这将有利于节省项目整体的沟通时间和费用成本,且有利于项目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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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伦律所伦敦办公室”,作者薛海滨、单申。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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