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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教丨应将冒名顶替上学者入刑,或者按组织作弊罪追究参与者刑责

作者:熊丙奇 发布时间:

问教丨应将冒名顶替上学者入刑,或者按组织作弊罪追究参与者刑责

作者:熊丙奇 发布时间:

摘要:不入刑,实在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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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曝出的冒名顶替上大学案,引发舆论持续关注。舆论普遍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属于性质最恶劣的高考舞弊,比考场上作弊对高考公平的践踏,对他人的伤害严重得多。然而,对于冒名顶替案的处理,从具体案例看,似乎却比考场作弊要轻得多得多。

要严惩冒名顶替这类考场之外,涉及高考招生、录取,关乎考生切身利益的高考舞弊,必须将这类舞弊行为,也直接入刑,追究所有参与舞弊者的法律责任。

针对我国社会舆论十分关注的严惩国家考试作弊问题,2015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将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新增了4项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考试作弊罪:组织作弊罪、帮助作弊罪、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替考罪。

这被认为是“从严治考”的里程碑,对打击国家考试中的考试作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考试作弊罪,只针对在国家考试“考场”上考试期间的作弊,而并没有把性质更恶劣、收益也更大的在考场外,招生、录取过程的舞弊,以及在带有自主招生性质的考试、招生中的舞弊纳入。导致对这些严重舞弊行为的处罚,目前大多只是行政处分,这无疑是对严重舞弊行为的纵容。

替考已入刑,冒名顶替上大学,却不入刑,实在说不过去。

据媒体报道,山东高校清查出242起冒名顶替案,目前已知的处理,只是撤销冒名顶替者的学历、学位,都有哪些人参与冒名顶替运作,对他们进行了怎样的处理,则一概不知。运作冒名顶替,不可能是考生一个人就能完成的任务,必定有当地中学、教育考试招生部门、户籍管理部门以及高校人员参与。如果严查,运作冒名顶替者,可以依据行为情节,依法追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诈骗罪、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等。但是,调查并没有这么深入,从已经曝光并处理的冒名顶替案看,大多没有交代利益交易,参与的公职人员,受到的处理主要是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冒名顶替上大学属于考场外的舞弊,运作冒名顶替上大学,从性质看,应该属于组织作弊。而且,这类组织作弊,比在国家考试考场组织作弊,收益更大,危害也更大。国家考试的组织作弊,还是为了提高考试分数,而且,能不能提高还存在不确定的。冒名顶替,则是直接“搞定”录取、报到,但这类舞弊,却不属于组织作弊罪,令公众十分困惑。

明确运作冒名顶替,就属于组织作弊罪,或者再增设冒名顶替罪,才能回应公众对这一严重舞弊行为的关切。明确这一罪责后,不管参与者之间有怎样的利益交易,就可以使用这一条款,追究刑责。

与冒名顶替这一考场外舞弊运作类似的,还有高校自主招生、综合素质评价录取,以及研究生免推、面试中的舞弊,这些舞弊行为也是为获得具体的升学利益,破坏招生录取秩序,但却没有“入刑”。比如,前不久西南交大处理“篡改课程成绩保研事件”,对参与舞弊的学校教务部门负责人,只是“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的党纪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管理岗6级降为9级”,学生本人则只是取消保研资格。而严格说来,篡改成绩获得保研机会,比考研考场作弊的收益更大,考研考场作弊,在读考生本人要被开除,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还要禁考一到三年,如果有人组织作弊,则要追究刑责。

区别对待考试考场作弊,和考场外运作招生、录取的作弊,是不符合法理和情理的。随着推进升学录取改革,我国要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国家考试考场外的学校自主招生、综合素质评价测试,研究生推免遴选,也是国家考试的一部分,应该一视同仁,纳入统一治理。另外,招生、录取环节的违法运作,由于参与者主要是公职人员,对招生秩序的破坏性更大,应该将其作为比考场作弊更严重的舞弊行为追究责任,而不是仅仅做内部轻描淡写的处理,这会严重破坏教育公平,影响招生录取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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