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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替入学利益链难被追责,人大常委委员呼吁“冒名顶替罪”写入刑法

作者:周群峰 发布时间:

顶替入学利益链难被追责,人大常委委员呼吁“冒名顶替罪”写入刑法

作者:周群峰 发布时间:

摘要:让发起者、最积极的推动者和受益者,即顶替入学者付出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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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聊城市陈春秀、王丽丽两起被冒名顶替入学事件通报,共计46人被问责,其中顶替者陈艳萍、陈伟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通报还称,对济宁市苟晶反映的被冒名顶替问题,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引起了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他们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

目前冒名顶替入学的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确的相应罪名。多位受访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立法部门应亡羊补牢,设立类似“冒名顶替罪”的法条和罪名,让作为这条利益链条的源头——发起者、最积极的推动者和受益者即顶替入学者付出刑责。

顶替入学者难负刑责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山东省公布的通报看,涉及的处理对象范围比较广。这些人的行为发生在十多年前、甚至二十多年前,对相关人员只能依据其行为的具体情况,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具体罪名。

该教授认为,我国对与公权力行使相关犯罪的规定已比较完备,因此对案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户籍管理部门等工作人员的处罚基本有法可依。但是作为这条利益链条的源头,发起者、最积极的推动者和受益者即顶替入学者,因为刑法目前没有针对性规定,因此其行为能够适用的罪名具有随机性,对行为的处罚很难有效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存在几个结果:其一、刑事责任没有被全面追究;其二、民事赔偿很轻;其三、冒名顶替的既得利益获得者,没有被严厉处罚。“这样的处理,有悖公正,也不符合社会的期待,应该严肃处理,坚决刹住冒名顶替之风。”

公开报道显示,2009年案发的湖南罗彩霞被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案,2015年案发的河南王娜娜被张莹莹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中,学校、公安等相关责任人受到党政纪处分,甚至刑责。而王佳俊、张莹莹只是受到被注销学籍、被单位解聘等处分,未入刑。

该教授表示,“顶替入学者”之所以引起舆论关注和愤慨,是因为他们侵害了国家正常的高考录取秩序,严重侵害了被顶替者的受教育、工作、发展等一系列权益,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而这些损失又很难真正弥补,所以“顶替入学”行为入刑非常有必要。同时,我国《刑法修正案》陆续出台的情况,反映出我国刑事立法对关系国计民生、公众密切关注的不法行为入罪的回应及时、有力。这一定程度上为“顶替入学”行为入刑提供了可行性基础。

在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发声,支持将相关罪名写入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建议把高考“顶替入学”入刑,以维护人民群众“前途的安全”。李巍指出,可以惩治冒名顶替犯罪或者与其沾边的大概有10个左右的罪名,比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但是处罚的基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让别人代替考试的人,对“冒名顶替者”刑法上没有相应的处罚。他建议对冒名顶替者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俗称的顶替罪,以区别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替考罪。

朱明春称,这种“顶替者”目前没有罪罚,应该利用这次修改机会设立一个罪名,综合设立“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或者单项设立“冒名顶替入学罪”。张业遂建议在现行刑法第284条之一的下面再增加一个条款,即“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徐显明建议此次刑法修改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傅莹表示,山东发生的顶替事件不是小事,也对制度的信誉带来冲击。

如何定罪量刑?

前述教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顶替入学”行为入刑后,还要考虑到法定刑的配置问题,这就要求必须确定入刑后罪名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如果把侵害被顶替者权益作为主要法益,适合在刑法分则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增加一条相关罪名;如果把国家正常的高考录取秩序等作为主要法益,这条罪名就更适合写入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顶替入学”行为入刑后的法定刑设置,应当在保护的主要法益明确后,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定。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慧慧表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因为立法缺陷,还没有适当的罪名来定罪。盗窃罪、诈骗罪是侵财类犯罪,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上大学的权利并不是某种财产权利,而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才设立的新罪名,从2015年开始施行。因此,多年前冒名顶替者以及帮助犯,并不能用上述三个罪名定罪。立法部门应亡羊补牢,设立类似冒名顶替罪的法条和罪名,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在下一个学子身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任何一个罪名如果立法都值得研究。但是,在这类案件中使用别人身份证件这个罪名是可以确定的。此前,罗翔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关于冒名顶替案的追诉时效,至少有一个罪可以追究冒名者——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这个罪的追诉时效是五年。冒名顶替者现在依然在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犯罪成连续或继续状态,可以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既然现在仍然在使用他人的身份证,自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修改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加冒名顶替罪,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就业、参军及实施其他冒名顶替行为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冒名顶替者因冒名顶替而取得的学历、身份、职务和荣誉由有关部门予以撤销。

关于“情节严重”该如何来界定的话题,朱列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要考虑冒名顶替行为产生的后果,比如像陈春秀被冒名顶替案件中,被顶替者的人生发生了重大变化,涉案人和部门又比较多,犯罪链条非常长,就属于“情节严重”。

朱列玉认为,刑法根本目的是为了震慑犯罪,这是刑法的最终目标。让“顶替入学者”入刑也是为了减少甚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他还表示,冒名顶替者严重侵害了被顶替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在法律上还应明确规定,他们要给被顶替人付出惩罚性经济赔偿,“只有让冒名顶替者得不偿失,才可降低甚至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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