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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老旧社区改造指导意见:免征社区服务机构托育收入增值税

作者:李梓毅 发布时间:

城镇老旧社区改造指导意见:免征社区服务机构托育收入增值税

作者:李梓毅 发布时间:

摘要:“城镇老旧小区”指的是,城市或县城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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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于图虫创意

芥末堆文  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到,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通过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意见》中“城镇老旧小区”指的是,城市或县城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其中,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是该项工作的重点改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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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图源:国务院

此次改造内容被分为3类,分别是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

其中,提升类主要指的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以及养老、托育、便民市场、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与此同时,《意见》要求,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其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通过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意见》还提到,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以及水电热暖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相关管线改造计划,应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

根据《意见》,该项改造工作计划在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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