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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除强奸犯学籍”的背后,如何看高校的自主裁量权?

作者:徐超轶 发布时间:

“不开除强奸犯学籍”的背后,如何看高校的自主裁量权?

作者:徐超轶 发布时间:

摘要:当高校选择以开除学籍这一最严厉的纪律处分来处罚考试作弊或沉迷网络的学生,似乎并没有以体系化的方式思考:如何处理违法犯罪等情节更严重的学生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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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图虫创意

对于强奸这一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刑事犯罪,竟然以一些完全无法说服人的理由“从轻发落”。这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的处理结果直接挑战了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引发广泛的争议和批评也就在所难免。

当高校选择以开除学籍这一最严厉的纪律处分来处罚考试作弊或沉迷网络的学生,似乎并没有以体系化的方式思考——如何处理违法犯罪等情节更严重的学生不当行为。这种滥用开除学籍的管理模式也许能显示学校对某一问题的重视,或者说对学生的“绝对权威”,然而在处分的公平性上却埋下了难以解决的隐患。

近日,浙江大学对一名被法院判处强奸罪的学生作出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公众纷纷质疑浙江大学做出这一处分的合理性,认为这一处分结果是放纵了罪犯。相较于强奸犯罪的严重性,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似乎过于轻微;对于该学生应予以开除学籍,才能显示对其行为恶劣程度的适当评价和高校对受害者的保护态度。

几乎与此同时,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对两名涉嫌考试替考的应届毕业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两校的处理结果几乎同时登上搜索引擎排行榜的前列,互相之间的对比更显得浙江大学的处分结果过轻。而公众也在互联网上大量检索了过往浙大的纪律处分决定,发现因考试作弊、沉迷游戏而不及格科目过多等原因,该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并不在少数。一时间,“浙大不开除强奸犯学籍”的话题被热议,各种或有理或无据的说法铺天盖地,直指该学生的“特殊”身份及事件背后权力寻租的可能。

浙大的处理结果结果有什么问题?

由于案件涉及强奸情节,法院的判决书未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但部分判决书内容仍在网络上流传开来。从判决书的内容来看,法院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理由主要有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从法律层面上说,这一判决的结果是基本合理的,“犯罪中止”这一重要情节为多数参与讨论的公众所不知,对于“强奸犯”的想象基本上对应的是强奸既遂的情形。而浙江大学的纪律处分规定针对被判处缓刑的学生,规定的处分是“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浙大在此事件中以一些理由选择了较轻的留校察看,在合规性上其实并没有问题。

但是,这一决定在做出之后仍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不满,并且即使在事后公众了解了犯罪中止的情况、了解了浙大纪律处分的规定,这种不公平感并没有因此消失。原因在于,无论是对于本校还是外校的纪律处分,对于一名已经被法院判决犯强奸罪的学生,仅处以留校察看实在过轻。毕竟在学校期末考试中作弊,或者沉迷网络导致课程不及格这类情形,不止不构成犯罪,连一般违法行为都算不上。对于这种纯粹的违纪行为,学校都毫不犹豫地处以开除学籍的最严厉处分,而对于强奸这一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刑事犯罪,竟然以一些完全无法说服人的理由“从轻发落”。这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的处理结果直接挑战了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引发广泛的争议和批评也就在所难免。

高校的自主裁量权有多大?

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浙江大学回应称已对该学生的处分决定重新进行调查。可以预测的是,此事很可能以浙大开除该生学籍告终,而事件的相关讨论也就告一段落。舆论的热度总是来去匆匆,在公众的压力之下,这一起表现形式有些极端的个案似乎得到了一个比较合理的结局,但对于高校一贯以来纪律处分尺度过宽、以及在这种高校自主裁量权极大的处分模式之下学生权利的问题,却没有太大的帮助。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此事能激起公众不公平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与之前见诸报端的开除学籍处分情节对比过于明显,然而这一轻重失衡的问题并不会因为浙大变更之前的决定、对该生亦予以开除学籍就得到彻底解决。强奸罪即使是犯罪中止也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予以开除学籍自不为过,然而之前诸多开除学籍的案例中,受处分学生往往涉嫌考试作弊等纯粹的违纪行为,即使以所谓“道德品质”的标尺评价,与强奸这一犯罪行为仍不可同日而语。

当高校选择以开除学籍这一最严厉的纪律处分来处罚考试作弊或沉迷网络的学生,似乎并没有以体系化的方式思考——如何处理违法犯罪等情节更严重的学生不当行为。这种滥用开除学籍的管理模式也许能显示学校对某一问题的重视,或者说对学生的“绝对权威”,然而在处分的公平性上却埋下了难以解决的隐患。

同时,开除学籍意味着学生身份的改变,其对学生造成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打击,都相当重大。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本应对应最严重的学生行为失当,但现实中诸多开除学籍的处分似乎并没有达到这一程度。

早在1999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审理案件的法院即对高校纪律处分行为可受司法审查予以肯定,该案涉及的违纪情节也是在学校期末考试中夹带纸条这一考试违纪行为,最终法院认为涉事学校不当扩大了考试作弊的认定范围,同时抵触了教育部规章中的退学条件规定。这一判决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高校纪律处分的规范化,也打破了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属于其内部事务,不受司法审查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然而,对高校纪律处分进行审查控制的管道仍不十分畅通,特别是对于开除学籍以外,其他不涉及学生身份改变的处分,学校的裁量权仍然相当宽泛。对于学生而言,开除学籍这一改变其学生身份的处分对其受教育权有重大影响,自不待言。而其他的纪律处分或多或少也会影响其学业的正常进行和按时毕业,在其档案中也会留下对其不利的处分记录,与其基本权利紧密相关。

严厉处罚有什么问题?

对于处分严厉程度的失衡,高校作为作出决定的一方,其内部的控制固然重要,然而若其决定不受外部监督和控制,这种寄希望于有权者的专业性和自我控制的模式,恐怕多半会落空。浙江大学在全国高校中的专业水平可以说位在相当前列,此次仍然作出争议巨大的处分决定,即是这种内部控制失灵的直观体现。

随着近年来学界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发,高校对于学生学习学术方面的管理也日趋严格,之所以考试作弊、沉迷网络等不涉及违法的行为会也遭受开除学籍的处分,与这种“狠抓学术水平和正当性”的思维有密切联系。然而,对于不涉及违法、也谈不上重大的不端行为,是否足以对应开除学籍这一最严厉的纪律处分,在正当性和公平性上是有疑问的。

开除学籍的处分将直接剥夺被处分学生的学生身份,对其以受教育权为首的基本权利影响重大,而用最严厉的、直接剥夺学生身份的处分方式来应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水准低下的问题,其效果似乎也不突出。

究其原因,学生并不是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发地”,以在校学生的水平和资源,发表论文这类学术行为并不频繁,能够实施学术不端的机会也不多。而将考试作弊也划入“准学术不端”的范畴,予以最严厉的处分,其“轻过重罚”的失衡性就更为突出。至于学术水平不能达到要求,例如考试不及格科目过多即予以开除学籍,其对学生学术水平的提升就更无帮助,试想学生已经被开除学籍,丧失了继续在学校受教育的机会,又谈何学术水平的提升?

当然学校将“差生”扫地出门固然是“提升”了自身的所谓学术水平,但高校毕竟是教育机构,其目的是提升学生的学术水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直接将这一类学习吃力的学生开除,与这一目的显然背道而驰。

故而,纪律处分不是仅为管制学生、显示学校权威而存在的,其作为教育机构即学校对于违纪行为的内部处罚,最终的落脚点还是要回到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上。既然纪律处分是为了纠正学生的失当行为、更好地教育培养学生的能力与人格,那么“重罚化”的处分思路就是不可取的。

一旦学生受到开除学籍这一最严厉的处分,其学生身份直接丧失,受教育权受到重大影响,首当其冲的是学习进程的中断,学术能力的提升自然受到影响。而在学生被开除学籍之后,其再通过考试入学并不容易,当高校学生由于学校过当的处分而陷入失学的境地,其人格的发展和失当行为的纠正恐怕无从谈起,毕竟开除学籍之后学校似乎“一了百了”,既然受处分者已不再是本校的学生,那么其之后的一切行为和问题都与学校无关,这种思维恐怕只是一种对问题视而不见,或者说转移问题到社会的“鸵鸟政策”,与纪律处分和学校教育的目的恐怕也是背道而驰。

为什么处分“只增不减”?

之所以高校纪律处分泛滥,学生动辄得咎,与学校的纪律处分规定长期以来未做系统化的考虑、未及时修改调整不合时宜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关系。目前各高等学校的纪律处分规定基本成形于上世纪80、90年代,虽然为因应实际情况的变化经常增补与修订,但通常以增加或加重处分情形为主,减轻或删除的相对少。

这种修订方式一方面自然是“学校-学生”之间的等级关系,作为管理一方的规定当然有扩张的趋势,被管理者只能被动接受而无从置喙,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学校的处分规定受内外监督控制的程度有限。

学生通常在受处分之前也不甚关心纪律处分的规定,在相关规定实施的过程中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审查也常常缺位。这一“只增不减”、“无人问津”的处分规定方式导致一些明显不合时宜的规定仍然保留在其中,例如许多学校仍然对所谓“婚外性行为”予以规定纪律处分,尽管在当前环境下通常也只是“备而不用”,毕竟学校一般情况下也无从得知学生的性生活。

与之相伴生的一个结果就是处分规定的零碎化,相互之间不协调,违纪轻重程度和处分轻重程度往往并不对应,经常是重视、狠抓某种违纪行为,就对这种行为给予严厉的处分,而不考虑处分规定中其他部分的协调对应。这在此次浙大处分事件中“强奸留校察看、打游戏开除学籍”而在技术上并不违反处分规定的异常状况中即可知其一二。

总之,高校纪律处分并非纯粹的内部行为,其对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往往有着重大的影响,这就要求高校的纪律处分需要完善校内外的审查控制机制。高校应当明确设置纪律处分的目的和教育培养学生的目标,避免纪律处分中一味重罚的倾向。此外还必须以系统化的思维调整和清理常年以来“修修补补”的纪律处分规定,使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能与处分的严厉程度相对应,及时删除不合时宜或合法性有疑问的处分规定,以此提升纪律处分行为的透明度及合理性,发挥其应有的管理和教育作用。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南都观察家”,作者徐超轶,法学研究生。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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