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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严重不良行为者将进行专门教育

作者:李 婷 发布时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严重不良行为者将进行专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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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次《修订草案》提出,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并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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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二审审议,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级预防、提前干预,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

分级预防、提前干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干预和矫治”修改为“预防未成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分级预防、提前干预”。并增加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加强专门学校建设

与会人员介绍,目前我国收容教养存在缺乏专门场所、教育专门化不足等问题,近年来各地收容教养的人数呈现明显下降,对专门教育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符合法治进步方向。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表示,国家将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并指出,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此外,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明确专门学校“入学” 程序

“专门学校管理措施严格,已经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又没有明确期限,应该进行司法化程序设计,以保障程序正当。”与会委员陈国民表示。在此次审议中,《修订草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入学程序进行了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审议中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不再使用“收容教养”概念

本次《修订草案》提出,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并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此外,《修订草案》指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

综合自@央视新闻 、人民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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