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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求意见:一般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立无需办学许可证

作者:李海颜 发布时间:

上海市征求意见:一般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立无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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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严禁民办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并进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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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文 8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将民办培训机构分为许可类、一般类等,其中一般类的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不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只需向有关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同时《通知》还对培训内容及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

许可类需要办学许可及法人登记,一般类只需法人登记

《通知》指出,根据设立方式不同,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分为许可类、一般类等。许可类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等文化学科培训机构和语言培训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含职业资格培训)机构。一般类是指实施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指导、语言能力辅导(除中小学生语言培训外)、非学历文化知识辅导(除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外)以及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的机构。

对于许可类的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相应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其中,面向中小学生实施文化学科培训机构和语言培训的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许可机关为区教育部门;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许可机关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同时,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经批准设立的许可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根据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相关手续。

设立一般类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至相应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予以登记,核发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件,与相应行业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共享登记信息。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相关手续。

培训内容应符合学生学段,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1:00

《通知》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和时间作出了要求,强调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文化学科或者语言培训活动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其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面向小学1-2年级的线上培训不得留作业,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上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学科或者语言培训活动,线上开展的应当将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相关信息报市教育部门备案线下开展的应当将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培训材料等相关信息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据了解,除《通知》外,《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上海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和语言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也于同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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