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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推行民办校分类登记,2021年前未明示办学属性不得再选择为营利

作者:李海颜 发布时间:

成都推行民办校分类登记,2021年前未明示办学属性不得再选择为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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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12月31日前作出选择是否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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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文 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通知》称,2017年9月1日前,成都市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在2020年12月31日前作出选择是否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逾期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未明示办学属性的,将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通知显示,2017年9月1日前,经教育审批部门批准在成都市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中小学、幼儿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简称“现有民办学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同时抄报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逾期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未明示办学属性的,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不变,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12月31日前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参考《成都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修订原章程,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换领新编号(即学校性质代码为“9”)的办学许可证、企业法人登记部门重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逾期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未明示办学属性的,应当在2021年9月1日前参考《成都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修订原章程,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到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换领新编号(即学校性质代码为“8”)的办学许可证。

此外,现有民办学校为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阶段选择为营利性质的,应依法分立后再进行分类登记。分立后导致高中阶段学校暂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举办者书面承诺自分立之日起3年内达到办学标准的方可分立,在此期间可租用分立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资源但不得扩大办学规模。

据了解,自2017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上海、广西、福建等地已相继出台有关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具体实施方案。

政策来源:《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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