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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教丨从未成年人刑责范围再调整,谈法制与安全教育

作者:谢波 发布时间:

问教丨从未成年人刑责范围再调整,谈法制与安全教育

作者:谢波 发布时间:

摘要:当社会教育体系还没来得及完善,家长就应该走在最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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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讯教育(ID:qq_edu),作者:谢波

2020年底,一个大快人心的消息:12月26日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年前的案例历历在目: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名11岁女孩被一名14岁,身高达到170斤,体重140斤的男孩残忍地强奸、杀害并抛尸。事后因为凶手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仅对其收容教养。这一案例引起社会广泛讨论,直接促成了今天关于未成年人追究刑责年龄的调整。

对于12周岁这一年龄调整,网上的评价呈一边倒的绝对支持,更有甚者提出应该把未成年追究刑责的年龄下降到10周岁甚至8周岁。网络的呼声一方面体现出广大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无法容忍,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暴露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生活条件的提高,未成年人在更低年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虽然修正案已经进一步地调整了年龄范围,但似乎还不能解决老百姓所担忧的其他问题。因为修正案提到,适用于追刑事责任的必须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假如不是故意的,只是过失或者是出于顽皮而不是残忍的心态,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又当如何判决?

这的确又带来一个新的问题,而且不可回避。例如,随着汽车的普及,很多的未成年人有机会坐进驾驶室并发动汽车;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出现,未成年人高空抛物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未成年人未必有主观犯罪的意愿,手段也不残忍,但却有可能情节恶劣,且在客观上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这个时候是应该追究未成年人的责任还是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呢?这些问题直接指向了一个更加重要的领域,那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制与安全教育。

根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清晰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段规定清晰的界定了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自责任主体,并界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很遗憾,上述所有的不良行为已经不能涵盖社会发展过程当中出现的新情况,例如不具备主观恶意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讲这么些年来,不管是政府,学校还是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一直没有停止,但当对于犯罪或者不良行为的定义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光靠其他责任主体已经无法快速响应的时候,就应该加大家长或监护人的职责范围。也就是说,要让家长肩上的担子更重。一方面,一旦自己的孩子“犯了事”,自己恐怕也要面临严重的处罚。另一方面,家长应该以规定动作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与安全教育,坚决不能敷衍了事。尤其是要把安全教育融入到法制教育其中,让未成年人知道,不安全的生活方式一旦对别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样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

从原理上来说,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当法律还没有来得及修正,教育的职能就应该体现出来。当社会教育体系还没来得及完善,家长就应该走在最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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