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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立法规定必要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作者:李梓毅 发布时间:

国家拟立法规定必要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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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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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据新华视点消息,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提到,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此外,国家拟立法规定,必要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草案还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就曾建议加快制定家庭教育法。他表示,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使之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生教育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基础作用。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与作用,规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父母以家庭暴力形式教育子女等不当家庭教育行为,周洪宇建议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条例规定但尚不足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建议加大对家庭教育评估和监督,建立视导、督导和问责制度。同时,明确对家庭教育主管机构的监督及在家庭教育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

(消息整合自新华视点、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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