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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告诉你,各地“双减”政策落地情况

作者:一辄 南墙 张雯 发布时间:

一文告诉你,各地“双减”政策落地情况

作者:一辄 南墙 张雯 发布时间:

摘要:近期,多地已经围绕“双减”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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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7月24日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今年3月以来愈演愈烈的“双减”传言终于“尘埃落定”。

事实上,今年以来,多地已经采取行动,围绕治理校外培训和提升校内教学质量等方面,推进“双减”进程。包括叫停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暑期校外培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禁超标超前培训,明确不得针对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培训,从严管控校外培训广告,减轻学生作业负担,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等。

为方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双减”意见在各地的落地情况,芥末堆(不完全)整理了近期各省市针对“双减”意见已出台的政策文件、下发的通知、开展的专项治理行动等,以供参考。(注:部分省市并未公开下发文件,芥末堆根据网传文件或消息致电当地教育部门核实后也一并汇总。)

关于从严审批校外培训机构

“双减”意见原文: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5月17日,山西省教育厅官网发布《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十项举措》,提到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教学管理、收费管理、违规处理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停止审批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7月19日上午,黑龙江省教育厅召开全省学科类校外培训整治行动启动会。提出“五转目标”:鼓励推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向定型化管理转向、向非营利机构转制、向托管性一体转型、向非义务学科转段、向兴趣性需求转变。

河北邢台市隆尧县行政审批局官方微信7月20号消息,邢台市教育局7月19日致函邢台市行政审批局,提到“接省教育厅通知,自即日起,一律暂停审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7月26日,山东省菏泽市教育局官方微信发布菏泽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26日起,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暂停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

关于严查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质

“双减”意见原文: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6月11日,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等12部门联合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明确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再到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登记,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对证照不齐全违法开展学科类培训但符合办证条件且自主申请办证的经营者引导其办证办照;对证照不齐全且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者依法依规处置。

7月8日,武汉市教育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违规开展学科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分公司或教学点。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教育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非法人登记证)应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展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

湖北省宜昌市教育局7月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提到严禁无证办学。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共用办学许可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7月19日,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宣传网络管理中心微信号“爱西华”发布《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校外培训机构重新申报重新审批的公告》,要求全县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和无证民办幼儿园一律暂时关停,停止所有培训教学活动;由相关职能部门收回原证照,一律重新申请报批。

7月22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开展暑期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执法检查的通告》,要求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止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关于禁止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补课

“双减”意见原文: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7月8日,网传云南省富宁县发布暑假期间禁止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通知”,芥末堆致电当地教育部门核实,富宁县教体局工作人员表示,暑假期间严禁培训机构对义务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体育艺术类不受限制。校外培训机构如计划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必须取消培训,若已收取培训费用则及时清退。

7月8日下午,云南省教育厅工作人员告诉芥末堆,目前响应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部分指定课程的超纲辅导暑期不能上课,具体各地区教体局会对类型进行限定并做出相应安排。

7月9日,福建省教育厅工作人员向芥末堆表示,暑期校外培训机构不能开展学科类相关培训,但目前家长还可以按自愿报班。

山西省太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7月9日告诉芥末堆,今年暑假不允许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兴趣爱好类课程可以正常上课。

7月12日晚,网传陕西咸阳市泾阳县、兴平市(咸阳代管县级市)、榆林市定边县下发通知要求取缔或关停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7月13日,芥末堆致电上述三地教育部门求证。

泾阳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上级文件,7月13日起,义务教育阶段文化课类的培训机构全部关停;兴平市教育局回复称确有此事;定边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7月12日晚的确向当地培训机构下发通知,叫停全部义务教育阶段文化课校外培训。

芥末堆从陕西咸阳市教育局获悉,咸阳市教育局7月12号下发通知,要求关停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校外培训机构,暑期过后能不能开展学科类培训尚不清楚。

陕西省教育厅一名工作人员7月13日回复芥末堆称,省教育厅确实下发了相关文件,要求全省各市从这周开始陆续关停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陕西省教育厅民教处工作人员表示关停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是为了减轻中小学生学习负担。

关于严禁向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培训

“双减”意见原文:各地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双减”工作的同时,还要统筹做好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4月30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K12在线教育服务与评价》,提到避免针对学前儿童的超前教育培训,不得针对学龄前儿童开设小学课程预习辅导。

5月25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示书》,内容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杜绝“小学化”倾向。

7月8日,武汉市教育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培训机构不得开设针对学前儿童的全日制培训班,不得为学前儿童提供食宿服务,其培训内容不得有“学科化”“小学化”倾向,坚决杜绝把培训机构办成“准幼儿园”或者“准小学”。

 7月19日,河南省教育厅发布《河南省推进幼小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不得布置读写算等家庭作业。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幼小衔接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对学前儿童进行小学课程内容的培训。

7月20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幼儿园儿童违规进行培训。

关于管控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和打击虚假宣传

“双减”意见原文: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

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5月19日,北京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淀区教委发布《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发布重点内容提示书》,明确教培类广告严禁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的焦虑情绪;严禁发布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青少年送入培训机构,取代义务教育的内容;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5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标准》,提到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月11日,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等12部门联合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提到在广告宣传方面将加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重点打击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虚假违法广告。

7月8日,武汉市教育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不得有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用户评价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简化培训机构名称,宣传内容不得有歧义或者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渲染教育竞争等制造教育焦虑,不得通过低价倾销等进行非法营销。

7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教育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指出严禁虚假广告宣传;严禁有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用户评价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严禁通过渲染教育竞争等制造教育焦虑。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严禁虚构培训原价、低价倾销、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7月21日,宁波市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告诫函》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背景荣誉、虚构课程报名人数、虚构用户评价,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未销售过的课程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课程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7月22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开展暑期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执法检查的通告》。明确广州市教育局、公安局等多部门自7月23日起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暑期联合执法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合同违法、价格违法、虚假违法广告、不按要求公示各种信息等现象。

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双减”意见原文:强化培训收费监管。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5月21日,北京市教委等四部门发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5月25日,上海市普陀区召开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试点工作推进会,正式启动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银行专户划扣模式”,将全面推广银行专户划扣的新模式。

5月27日,宁夏银川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印发《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暂行)》:在银川市全面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

6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上线“丰台区民办教育发展服务平台”,为预付费资金存管平台,将对各类型课程进行具体时长和收费公示。

6月11日,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等12部门联合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7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教育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严禁巧立名目、擅立标准,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行为;严禁超前超期预收费;严禁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严禁违规提前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费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签订全市统一制式规范合同。

7月15日,教育部“‘双减’在行动”专栏更新了山西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李秋柱的文章《坚决扛起“双减”责任 推动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文章提到,山西省各级教育部门着手成立专门机构,重点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语言类培训机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创新培训收费模式,严控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7月20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以本机构名义开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消费凭证。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最长不超过60个课时的。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且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

关于课后服务

“双减”意见原文: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学校要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3月18日,吉林长春教育局发布《关于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周一至周五(正常上课日)放学后,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全面实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小学服务时间原则上夏季延长至17:30,冬季延长至17:00。初中服务时间原则上延长至18:00。高一、高二年级服务时间原则上延长至18:30,高三年级服务时间原则上延长至20:30。

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俱乐部、协会等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合作,引入专业人才到校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特色化课后服务。

5月17日,山西省教育厅发布《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十项举措》,提出学校要完善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一般不得早于本地普遍下班时间,支持学校适当延长课后服务,学生须自愿参加。

7月4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指出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参加课后服务。中小学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乘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

7月13日下午,教育部召开新闻通气会,北京市教委副主任丁大伟表示,北京市要全覆盖地开展课后服务,保证课后服务时长,学校每天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不早于17:30,下一步调整到18:00。

7月20日,北京市教委主任刘宇辉做客“市民对话一把手·提案办理面对面”全媒体直播访谈节目,他谈到,在课后服务教师保障问题上,要动员党员教师、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参与服务做示范,北京市也正在考虑通过实行中小学教师弹性上下班来保障教师权益。另外,北京也正在试点校外机构优秀课程进校园,以满足学生的多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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