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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培训机构“营改非”需填写捐资承诺书,开办资金属捐赠资金

作者:郭瑞婵 发布时间:

民政部:培训机构“营改非”需填写捐资承诺书,开办资金属捐赠资金

作者:郭瑞婵 发布时间:

摘要: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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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芥末堆文 9月8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有关要求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要求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营改非”机构举办者需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告知书示范文本显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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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申请成立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实行双重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摸清拟登记为非营利法人且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提前做好预案,并在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拟任负责人等方面形成一致审查标准。

《通知》要求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

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应当要求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并将告知书、捐资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告知举办者、出资人。各地民政部门可在制定的示范文本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完善。

对于“双减”意见印发前已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结合“双减”意见的贯彻落实,向举办者、出资人以及主要负责人重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非营利属性,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其补充签署事先告知书和捐资承诺书,推动其对照有关要求,及时修改章程,加强自身管理。

9月9日,教育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要求,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需要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或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参照线下培训机构的操作路径处理。

附《通知》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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