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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营改非”细则出台,即日起禁止营利性机构开展义务教育学科培训

作者:郭瑞婵 发布时间:

北京“营改非”细则出台,即日起禁止营利性机构开展义务教育学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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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工作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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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芥末堆文 9月15日,北京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和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北京市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营改非”工作的具体安排。

《通知》要求,即日起,营利性机构不得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学科培训的招生收费活动。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工作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超过时限,仍未申请登记非营利法人的营利性机构,将依法终止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

对于已备案的线上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北京市将统筹推进这类机构“营改非”工作。教育、民政、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同审联批机制,进一步明确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统一做好培训资质审批、非营利法人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相关手续。

《通知》指出,现有登记为营利法人的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且符合“双减”政策要求、办学规范的,可以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办学规范主要包括证照齐全、培训条件达标、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合规、从业人员资质合规、预收资金已纳入监管、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等各项符合“双减”政策的规范要求。

具体过程需经历申请新办学许可、申请设立新非营利法人、注销原办学许可等3个程序。

一、即日起,现有机构可向区教育部门申请新办学许可,同时交还原办学许可证,区教育部门按照《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二、现有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新非营利法人,区民政部门依法审批登记。新非营利法人依法设立后,按照审批办学范围开展学科培训,同时应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三、区教育部门及时注销现有机构原办学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注销情况。已注销办学许可的营利性机构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培训”或“学校”等表示培训业务特征字样(继续依法从事培训业务的除外)。

对于《通知》印发前已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无须重新履行非营利性机构登记手续,但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修订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体现非营利性质,明确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通知》规定,即日起,营利性机构不得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学科培训的招生收费活动。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持续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营利性机构组织义务教育学科培训,以及利用重新登记非营利法人侵害学生和员工合法权益行为。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要求,义务教育学科培训是指,组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群体,培训内容涉及国家课程标准的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地理、历史学科知识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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