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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背景下,“混业经营”可行吗?

作者:知音律师谈 发布时间:

“双减”背景下,“混业经营”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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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混业经营”可减少社会资源浪费,降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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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双减”文件落地已逾四个多月,据资料查询,目前已出台了学科类培训范围界定、“备改审”、“营改非”、培训材料管理、培训人员管理、查处变相违规培训、加强收费监管、上市公司清理整治、课后服务、建立监测机制、培训机构登记等11个配套文件来推进“双减”工作的落实。教育部近日也发布了11个“双减”工作试点地区的典型案例,可见“双减”工作正在快步稳进展开中。

按照“双减”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在此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正在进行一轮大洗牌,机构退出、转型或破产是近期校外培训行业大洗牌的几种表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刘林会长在一次会议中针对过渡期内学科类培训机构业务转型给出建议,即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为主要业务的机构,可以选择在领域内部进行转型,就是仍以面向K12阶段用户为主,可以做平时的学科教育,周末和假期的素质教育,实行“混合业态”发展模式。

“混合业态”或“混业经营”一定意义上是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发展的一次尝试。客观上分析,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已经从机构法人属性上进行了明确,但实践中它不太可能有机会获得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样的各项政策支持,那么在不违反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增加非学科的服务内容,包括素质教育或校外托管服务,既坚持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又方便了家长,满足了学员的多元化需求,同时也能让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充分利用办学场地,工作日开展学科类培训,非工作日开展非学科类培训,减少社会资源浪费,降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营成本。

鉴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历年来授权给地方政府部门进行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号:国办发〔2018〕80号)亦再次明确,“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因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谈谈自己的理解,当然也希望并且建议地方政府在继续完善配套实施细则时,考虑“混合业态”在实践中的可行性,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混合业态”提供地方性合规依据。

一、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素质教育课程,不违背“双减”政策,不改变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非营利性,不增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

“双减”文件指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从字面理解,我们可以梳理出如下几个要点:

第一,“双减”文件明确禁止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但整合全文政策精神,还不能得出“双减”文件禁止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结论。

第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此没有限制,可以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也可以登记为营利性机构;学科类培训与非学科类培训本质上是培训内容或培训课程的差异。所以,培训机构的法人属性与培训课程并不必然为排斥关系。

第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此处校外培训机构未做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区别,但强调了培训时间、培训课程,即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进行学科类培训。

二、从地方规范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历史登记来看,“双减”文件出台之前,以现有法律体系为基础,较多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或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并且基于培训课程的多样化,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既包括针对中小学文化学科类的培训内容,也包括了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培训内容,且部分地区非学科类培训内容无需前置许可。“双减”文件出台之后,对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也纳入审批要求,这是从监管的角度规范从事不同培训课程的培训机构准入登记。但从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角度,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两条腿,各迈各的步”。

为了防止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校外培训,有必要将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纳入监管范围,但与此同时,我们建议在校外培训机构同时符合学科类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要求,向不同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且将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时,给以地方文件支持,即“一址一照多证”模式下的“混业经营”。主要观点如下:

从事文化课程类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各地已经比较完善,而非学科类培训是否需要前置审批,在“双减”文件出台之前,各地做法不一。据不完全了解,在上海、西安作为一般项目,无需前置审批,而在南昌、深圳则作为许可项目,需要前置审批。在“双减”文件出台之后,对于非学科类培训统一纳入审批范围。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从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场所、培训内容等方面结合非学科培训内容的特点进行差异化规定。从培训场所及设施的硬件标准来看,如果举办者租赁办学场地希望同步开设学科类与非学科类课程,是可以按照地方文件的要求,寻找合适场地、规划设计培训场所,并从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内容上分别吻合学科类培训审批与非学科类培训审批的不同要求的。所以,从客观标准来看,“混业经营”具有可行性。

另外,公司法领域,我们常常在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看到括号备注内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即公司拟从事许可类经营项目时,满足审批要求,取得许可证之后即可以开展经营,并不限制许可证的数量。

三、“混业经营”带来的多头管理,造成监管上的挑战,可以通过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形成监管合力;而不是为了方便监管,通过“一刀切”的方式,区分业务主管部门。笔者建议:

第一,厘清职责分工。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市政府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多部门共同负责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机制。

第二,加强联合执法力度。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托街道办事处网格化管理体系,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开展经常性检查。

第三,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视频监控管理体系,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网。针对监管部门担心的“混业经营”下,造成的监管难度,可以通过视频监控联网的方式,方便抽查和举证,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监管的目的。

最后、“双减”政策下,既要考虑“双减”成效,也要考虑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建立规范长效机制。我们相信地方政府对违规乱序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决心和治理能力,同时亦有措施引导和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推动品牌建设和水平提升,真正做到普惠于家长,高质量地服务于学员。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知音律师谈”(ID:gh_1d48f86ef6cf)。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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