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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业务规则指引:发行人不得属于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作者:一辄 发布时间:

北交所上市业务规则指引:发行人不得属于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作者:一辄 发布时间:

摘要:《上市业务规则指引第1号》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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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芥末堆文 11月12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下称《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其中指出,发行人不得属于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此外,《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还明确,发行人属于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的,不支持其申报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同时,发行人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

北交所称,《上市业务规则指引第1号》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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