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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儿童:可谅解的,及不可饶恕的

作者:刘远举 发布时间:

收买被拐儿童:可谅解的,及不可饶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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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找到孩子,只是另一种失去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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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nsplash

作者:刘远举,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南都观察特约作者。

*本文经南都观察 (ID:nanduguancha) 授权转载

购买孩子行为的刑罚可以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亲生父母可以出具谅解书进行谅解的,对应刑罚的安抚和报复感情平息机能。另一个部分,是亲生父母出具谅解书也无法抵消的,对应于刑罚的威慑、预防功能。购买孩子,不仅侵害的是亲生父母的权益,也是侵害社会法益、侵害社会大众,这一部分,公众可以选择不原谅。

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的儿子孙卓找到了。父子相拥痛哭之后,孙卓却不愿留在亲生父母身边。在此之前,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的儿子郭新振也被找到了,他也选择与“养父母”生活在一起。

找到孩子,只是另一种失去的开始

孙卓选择回到“养父母”身边,并告诉记者“如果养父母判刑了,我会生气”,让很多人忿忿不平。议论与批评要谨守界限,保持尊重,不能网暴。但客观地说,这些议论中的一些观点,有其道理。

孙卓已经18岁,马上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要求孙卓进行一点稍微理性的思考,对亲生父母好一些,在情感与理性之中,保持一个更加兼顾的态度,并不过分。

同样被拐卖的符建涛,选择陪伴亲生妈妈。有人说他傻,养父母可比亲生父母有钱,但符建涛说:“我的失踪,对亲生父母打击太大了,这些年他们为了找我,付出了太多太多,如果我继续留在这边,对他们又是一次打击。”当然,这可以说是因为符建涛被拐卖的时候,年龄更大,保留了对亲生父母的记忆。

选择留在哪边都可以,一个18岁的孩子,出于个体情感,他的选择是很正常的,毕竟多年生活在一起。但对于亲生父母的实质性施压,并不符合一个18岁青年应有的心智。考虑到孙卓“养父母”当年的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家庭教育,这一切并不难理解。

所以,有人说,找到孩子,只是另一种失去孩子的开始。

道歉还未到,受害者却被迫原谅

养恩并不足以宽宥“养父养母”的罪恶。养恩大于亲恩,但这里的养恩,应该有一个善意的前提,光明的开端,而不是从人贩子手中购买。购买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已经是实现自己“要一个男孩”的目的。孩子,不再是亲生父母眼中毫无条件的“只要是自己的孩子”,而变为“一定要是男孩”,孩子已经被物化。照顾得很好,甚至比养父养母亲生的女孩待遇都好,不过是物化之后,更金贵的物件而已。当然,长期的生活一定会产生感情,但世人需要明白的是,这份感情的开端是物化的、残酷的。在这份感情中,孩子的感受、情绪需要被照顾,但养父养母的感受、情绪,不该被同情、被原谅,无论从立法、还是常识角度,都没有被照顾的逻辑余地。

所谓内疚、道歉,通常来说,一定要有一种表达的形式,比如语言上道歉,经济上的补偿。但是,孙卓的“养父养母”并没有这样做,反而是推脱、各种借口,以及通过孙卓对孙海洋夫妻进行情感上的绑架、讹诈。孙卓说“如果养父母判刑了,我会生气”,让很多人吃惊,但并不难理解,这或许是他的直觉反应,也很可能早在回家之前,就有人反复教过他说这句话了。用情感去绑架法律,实质就是向亲生父母施压。

面对这种施压,面对所谓“待孩子还不错”的观点,亲生父母还能说什么?心有不甘,也只能认了。所以,郭刚堂、孙海洋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让孩子回到“养父养母”身边。是岁月积淀的人生阅历与智慧告诉他们,这是最好的选择,里面有宽恕与包容,但更多的是这种隐秘的软性强迫机制之下的无奈之举。

买卖同罪

于是,很多人想到了法律,“买卖同罪”的呼声,随之变得强烈。

刑法对“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处罚不同,从法理上看,“卖”的目的绝大多数是获利,而家庭收买的目的一般是养育,且一般不会买多次。一律适用“买卖同罪”的处罚原则,就会导致刑罚和犯罪行为的轻重不符,容易导致“重刑主义”。从实际出发,买者较轻的刑事责任,也有利于避免买家走极端,不顾一切地阻碍解救、甚至伤害孩子。

所以,买卖不同罪,有现实的考虑,也符合罪罚相当的原则。但实际执法中,买卖不同罪、但都入刑,变为了“买者无罪”。所以,某种程度上,“买卖同罪”的呼声,未必是指向“同罪”,而是指向的“买家有罪”。

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不追究刑事责任”到“从轻处罚”,表明收买被拐儿童行为的免责制度已被取消。

不过,实际上,很多情况下,仍然是“买家无罪”。

从刑罚的功能看“买家入罪”

在中国社会中,社会情绪对法治的影响一直很大。比如“民愤极大、从重从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话语,在中国的法治历史上屡见不鲜。当下社会中,很多时候,社会情感成为了更严苛立法的推动力,而在另一些时候,社会的宽容之心,又会阻碍执法。刑罚的作用就是威慑,它既不该用来满足公众的复仇之心,也不该用来满足公众的宽容之心,刑罚有着自身的目的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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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既不该用来满足公众的复仇之心,也不该用来满足公众的宽容之心,它有着自身的目的与原则。   © B站厚大法考

“买者入罪”,并不是为了实现大众朴素的正义观,而是的确符合刑罚的功能。

从刑罚的功能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目的。第一是改造论,刑罚可以使犯罪人改造,悔过自新,避免再次犯罪。

第二是报应论。犯罪分子接受刑罚,亲身承受犯罪带来的恶果,作为他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应。报应论包含着代人复仇的意味。现代社会不允许私人复仇,刑罚就代为复仇,满足家属的复仇心理,这也称为刑罚的安抚功能、报复感情平息机能。

第三个目的是预防论。这个学说认为,刑罚是为了对将来犯罪的预防。一是对具体的犯罪分子形成威慑,避免今后再犯。另一个则是,在社会层面,向社会传达价值观,给社会公众以心理上的警示,预防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这就是“威慑其他人要引以为戒”的逻辑机制。

首先,从刑罚的改造功能看,养父养母不会再犯,对个人威慑的意义不大,甚至改造的意义也不大了。

其次,从刑罚的报应功能看,买家入刑,是合理的。养父养母当年买这个孩子时,有着明显的残忍恶意,他们知道这个孩子后面,一定有一个家庭一生的悲痛。他们对孩子的善,并不足以弥补这种恶。孩子幸福的一生,本身就是他应得的,而现在,他与他的亲生父母,都不得不面对一个纠结的人生。既然恶果还在延续,当年的恶意恶行,自然应该付出代价。

报应的另一面,是安抚家属,平息感情的功能。郭刚堂、孙海洋他们承受了多年的失子之痛,而在今后的岁月中,他们也无法再寻回一个正常家庭情感之下的儿子。这段感情、这段艰辛,需要法律去抚平。

第三,从刑罚的预防功能看,法律应作为而不作为,就会向社会传达“只要躲过法律的时间足够久,买孩子就不用负责”的错误观念,极大地损害了刑罚的威慑犯罪功能,就不能震慑想买孩子的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需求制造供给,有人收买被拐儿童,人贩子就会处心积虑地拐卖儿童,还会有无数个孙卓。

所以,买者不入罪,就是放任被损害者承受不公;造成社会威慑功能的下降,导致潜在的新悲剧发生。而且,这还将直接促使新的人伦悲剧发生。

买家不入罪可能性的存在,就会被处心积虑地利用。当年被拐卖的孩子,会基于不成熟的心智,情感,向自己的亲生父母施压,亲生父母还得违心地出具谅解书。于是,施害者得意洋洋地逃过惩罚,当年的受害者如今成为“帮凶”,被损害的亲人之间相互为难。这时的法律,不仅未能保护受害者,更是在制造新的不公与人伦惨剧。

对于购买孩子行为的刑罚可以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部分是亲生父母可以出具谅解书进行谅解的,这对应刑罚的安抚功能、报复感情平息机能。另一个部分,是亲生父母出具谅解书也无法抵消的,这对应于刑罚的威慑、预防功能。购买孩子,不仅侵害的是亲生父母的权益,也是侵害社会法益、侵害社会大众,这一部分,公众可以选择不原谅。

郭刚堂、孙海洋可以选择宽恕,法律却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一定要为他讨回他应有的公道。这种“我虽原谅,但我无法干涉法律”的法律局面,也能为他们今后的生活开辟出更多的可能性。比如,养父养母进监狱了,三年,亲生父母求情也没用,这不是他们能干预的。那么,孩子也不会抵触,最合适的选择,就是和亲生父母一起生活三年。

所以,法律的严格与亲生父母的宽恕,可以并行不悖。这不但可以实现刑罚本身的功能,也能避免亲生父母被“养父养母”实行情感讹诈。法律不必多做,只需严格执法,就能给亲生父母与孩子撑开重建亲情的空间,实现法律的严肃性与人道性的双赢。

严格执法,才是真正的大慈大悲。

地方保护主义,远比立法更为艰难

购买一个孩子,背后还有违法上户籍等一系列系统性犯罪。追究养父养母是追究一系列犯罪的逻辑起点,掩盖养父养母,也就掩盖了当年的许多罪恶。长期生活,必然意味着落户,户籍与当地公安有关,所以,某种程度上,买者背后,实际上当年公安系统的人违法帮助办理了户口。多年过去,那些帮忙的人,如今已经逐步升迁,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自然希望大事化小。

所以,不管是孙海洋,还是郭刚堂这些被拍成电影、全国关注的大案中,受害者想要讨一个公道都无比艰难。这让刑罚的社会性威慑功能,成为一个笑话。所以,当下的很多事实,不仅是一县之事,更是一市之事,一省之事,需要更高层级的相关部门去澄清。

道歉与真相还没来到,当年那些作恶的人,现在明里暗里地偷笑,原谅不必迫不及待。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南都观察家”(ID:naradainsights),作者刘远举。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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