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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审:事业单位招聘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作者:张雯 发布时间: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审:事业单位招聘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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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一步明确扶持措施,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其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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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据新华社消息,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审稿4月1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三审稿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4月14日在记者会上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 一、突出就业导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 二、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 三、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贯通。

  • 四、进一步明确扶持措施,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其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 五、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 六、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

臧铁伟介绍,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194名网民提出了403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9封。社会公众对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制度、对职业教育给予必要的扶持和补助、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的地位和社会认可度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方面,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明确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实行的原则中增加“校企合作”,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明确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政府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国家鼓励企业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国家支持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

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贯通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规划指导的内容。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在保障享有平等的升学就业机会方面,修订草案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综合自新华社、“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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