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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上海、重庆两地出台法规,监管民办培训机构

作者:郑勇 发布时间:

教育部:上海、重庆两地出台法规,监管民办培训机构

作者:郑勇 发布时间:

摘要:教育部认为,上海和重庆两地的地方立法,明确了制度和职责,促进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规范和健康发展,这或许对其他省市的教育政策有引导作用。

教育部认为,上海和重庆两地的地方立法,明确了制度和职责,促进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规范和健康发展,这或许对其他省市的教育政策有引导作用。以下为教育部文章全文:

近年来,中小学生校外民办培训市场逐步发展壮大,民办培训机构已成为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但因监管不力,也出现了一些违规办学行为和非法办学现象,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为规范民办培训市场,有的地方积极探索,改进管理,涌现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上海市、重庆市通过地方立法、制度完善、明确职责、行业管理等方式,促进了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一、上海市加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管的有效做法

上海市通过地方立法、联席会议、行业管理、信息公开等方式,在加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地方立法,填补依法行政的法规空白。

2011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授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登记、日常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教育、工商等部门依法颁布实施了《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联席会议,加强教育培训市场的联合监管。

市政府牵头建立了上海市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工作是:研究商定上海市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管理的各项重大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事宜,完善协同监管;统筹协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审议制定教育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和市场整治。

三是分类管理,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和行业监管制度。

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征求教育或人社部门意见后进行登记。工商部门是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负责登记管理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对违规非法机构进行查处和处罚;教育、人社部门分别是教育培训类、职业技能培训类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对经营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商、教育、人社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重点监管准入条件、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培训合同、招生广告等。

四是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教委依托“上海教育”网开设了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信息、确定该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同时,社会公众还可进入“上海工商”网站,查询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和教育培训经营资质。市教委还将依托信息公开平台加大对诚信办学、信誉良好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率,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有资质、有质量、办学规范的民办培训机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改革的有效做法

重庆市教委把深化培训机构管理改革作为2014年教育综合改革的八大重点任务之一,按照“健全机制、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思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是出台政府规章,依法加强管理。

2014年7月,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81号令)。《办法》按照分类管理思路,把培训机构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两类进行规范,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审批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区县政府是培训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界定部门职责,规定教育部门负责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管理,人社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工商、民政等登记部门协助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进一步理清了部门的管理责任;同时还对违规办学行为和非法办学机构制定了处罚措施,加大了执法力度。

二是完善政策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确了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对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资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要求、管理制度、申报材料等做了详细规定,统一了非经营性培训学校和经营性培训公司的设置标准。出台《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培训费专用账户监管制度,对培训机构预收费时长、账户最低余额、大额资金流动等实施监管。

三是健全管理机制,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强化区县政府的统筹协调职能,落实乡镇、街道、社区的属地管理职责,基本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镇街参与、齐抓共管”的培训机构管理体制。建立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劳动用工制度、黑名单制度、办学评估制度、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等10余项制度,健全完善了培训机构的各项监管制度。

四是开展专项整顿,全面规范违规培训行为。

在全市开展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围绕影响社会稳定的跨学期收费、超学时收费、不签订培训合同等问题,对培训机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全市各区县累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163次,教育部门向违规办学培训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583份,责令96所违规机构停止办学,取缔非法办学机构5所,向学生和家长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公开信》322万份;工商部门责令168家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停止培训业务,其中变更经营范围36家,注(吊)销营业执照14家,依法查处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16起。经过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群众反映较多的违规办学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培训机构初步呈现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文章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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