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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发布,禁止滥用生长发育测评等造成家长焦虑

作者:LAN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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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践行家托共育,注重与婴幼儿家庭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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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芥末堆文 近日,国家卫健委印发《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内容共十项。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托育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托育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婴幼儿良好品行和习惯。不得传播有损婴幼儿健康成长的不良文化。

四、注重情感呵护。敏感观察,积极回应,尊重个体差异,关心爱护每一位婴幼儿,形成温暖稳定的关系。不得忽视、歧视、侮辱、虐待婴幼儿。

五、提供科学照护。遵循婴幼儿成长规律,合理安排每日生活和游戏活动,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得开展超出婴幼儿接受能力的活动。

六、保障安全健康。创设安全健康的环境,熟练掌握安全防范、膳食营养、疾病防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不得在紧急情况下置婴幼儿安危于不顾,自行逃离。

七、践行家托共育。注重与婴幼儿家庭密切合作,保持经常性良好沟通,传播科学育儿理念,提供家庭照护指导服务。不得滥用生长发育测评等造成家长焦虑。

八、提升专业素养。热爱托育工作,增强职业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做好情绪管理,提高适应新时代托育服务发展要求的专业能力。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九、加强团队协作。尊重同事,以诚相待,相互支持,充分沟通婴幼儿信息,协同开展照护活动,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不得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破坏团结。

十、坚守诚信自律。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尊重婴幼儿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托育服务标准和规范。不得收受婴幼儿家长礼品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今年以来,多地出台政策措施,探索托育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托育服务质量。

2月,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打造“一刻钟”托育服务圈。到2025年,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4.5个托位、其中普惠托位不低于60%的标准,配置完善托育服务设施。

9月,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创办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每个先行试点市至少建成1家以上公立型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同时支持有条件的省属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和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上海也在11月通过了《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是国内首部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合并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将社区托育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乡村社区生活圈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内容,此外进一步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站(点)的布局,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资源建设和指导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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