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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办法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作者:麦乐迪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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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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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芥末堆文 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

办法包括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50条。

《办法》明确,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办法》指出,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按质论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内容;杂质、水分等质量指标超过标准限量或者政策规定的政策性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或者符合相关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水分较高时应当合理降水、降温,确保安全储粮。粮食经营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采取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

在储存方面,《办法》要求,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仓储管理业务,合理应用粮油储藏技术。

《办法》还指出,粮食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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