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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作者:FYQ 发布时间:

金融监管总局: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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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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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芥末堆文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应当加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等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自2023年9月1日起,银保信公司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以下简称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自2023年9月1日起,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后,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对接情况说明,金融监管总局将其已开展业务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未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支出和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支出,合计可在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内,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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