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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普惠原则。根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须同步交付并移交给政府举办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此次施行的法律明确了学前教育禁止“小学化”的倾向。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学前教育法还明确,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资产。
值得关注的是,法律首次将普惠性民办园纳入规范管理,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同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在教师聘用管理方面,学前教育法明确了两类从业禁止的情形,一类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另一类是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
《学前教育法》还设立了专章,对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做了规定,要求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安装监控设备,建立食品采购追溯、传染病防控等制度。
幼儿园有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