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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促进”还是“促退”?看民促法修改将会如何搅动教育行业

作者:宁宁 发布时间:

【解读】“促进”还是“促退”?看民促法修改将会如何搅动教育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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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促法的修正结果是“促进法”还是“促退法”,答案并非那么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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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ixabay)

芥末堆 宁宁 11月10日

11月7日,历时一年半、上会三次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终获通过,民办学校营利与非营的分类管理办法也终于落定。三次审议,关于修正案具体细则的争议一直不断,去年12月的二审甚至一度因争议太大而暂不交付表决。三审也一延再延。期间各方博弈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

如今,所有的争议都尘埃落定,修法板上钉钉。在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光明网记者提问,有人提出法案通过以后不是促进法,而是“促退法”。三审期间,舆论讨论中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

究竟是“促进”还是“促退”,要以受影响的主体分别来论。答案或许并非如此对立。

现存无一所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民办学校

修法后的民促法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中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增设义务教育阶段的准入规制是这次舆论讨论中持“促退法”观点的主要担忧所在,这样的限制,会不会导致大量现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办学。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在发布会上就此问题解答时称,目前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朱之文表示,受限制的是一些想转设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举办者。

根据新修正的民促法,现存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若不转为营利性,仍可按照原来的方式办学。只是原来要求有“合理回报”的学校,“合理回报”部分被取消,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在终止办学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在中国民办教育研究院秘书长方建锋看来,虽然没有了合理回报,但修法后的民促法对非营利学校终止时的资产保护比以前的法律更加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扶持也比以前更多。朱之文在回答记者问时也表示,修法后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土地优惠,鼓励方向非常明确。

除土地、税收政策外,民办学校的教师待遇也在这次修法中得到更强的保障。此前,民办学校教师因没有编制,社保待遇通常按照企业标准缴纳。虽然2014年企事业单位养老制并轨,但因事业单位有“职业年金”,民办学校的教师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仍有一些差距。但修正后的民促法在第三十条里增加一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这里的“补充养老保险”便是“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

方建锋认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出来后,很难说会有一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退出办学。

全日制民办学校的隐忧

不过,对于有上市打算的跨义务教育学段的全日制民办教育集团来说,禁设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确实是个限制。一位不愿具名的某跨义务教育学段的全日制民办教育集团投资部负责人称,这类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会受到一些打击。国内教育资产证券化的道路被堵住,只能转向海外或香港上市,但审核或将更加严格。“这块要向联交所解释清楚法律问题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该分析人士进一步解释,联交所一直在关注国内修法情况,在二审期间提交股转书的一些民办学校就被问及修法对经营的影响。他分析,联交所会要求学校提供教育部门批复的文件,及律师确认无法律障碍。但修法后,这方面在具体操作上可能更加困难,“这些学校以后还能不能使用VIE的架构(上市),还有一些不确定性。”

已上市的跨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如今面临拆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的问题,上述人士认为这对学校办学会造成一些不利影响,比如此前的办学中,评省市或国家级示范学校时,会对学校的办学面积、软硬件设施有一些指标要求,拆分后,有些条件还能不能达标就成了问题。另外,拆分时,像初高中在一个校区的学校,初中是否要有独立校区,校级管理层是否要分成两个班子,这些都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需要等待细则的出台。

也不尽然都是坏消息,该人士也坦言,修法后学校的学费调整将不再受行政干预,而是根据市场调整。之前学校学费调整超过20%要得到物价部门的审批,即便是20%以内只需备案,但仍有窗口期的限制,真正放开学费的城市还是少数。修法后,这一问题就不存在了。

修法后的民促法还规定,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需要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办学。有讨论担忧全日制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属不好划分,补缴税费和土地差价也将产生大量成本,影响办学。

方建锋认为,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属早有明确的规定,“民促法上本来就规定,民办学校的资产由四部分组成,举办者投入、国家的投入、捐赠的投入及办学积累。”整体法律上有清楚的规定,只是具体操作的时候,可能涉及很多很复杂的政策过程,仍然需要配套政策。他进一步解释,缴纳税费是指学校资产重新分割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划拨的土地出让时要补交出让金,不需要补交以往办学过程中免除的税费。

单纯从条文看,转为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时确实没有补偿。但现有非营利学校要转为营利学校,就会履行学校的终止手续,是不是可以补偿是值得商榷的。在方建锋看来,实际的账算下来,学校得到的更多。他举例,假如一所民办大学,资产增加到20亿,举办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补缴完分割财产确认权属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后,相当一部分资产就将归属举办者。而在修法前,由于非营利的身份,这些财产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学校的举办者。

这也是此次分类管理的修法核心所在,从法律上破解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瓶颈问题。

教培行业的黄金时代

毫无疑问,民促法的修法通过,对于教培行业来说,绝对是一个利好消息。此前教培机构的身份是民办非企业,只能在民政局注册登记,无法顺畅地走向资本市场,国内上市之路几乎被封住。 

2014年新南洋与昂立教育资产重组的成功,让不少等待上市的教培机构羡慕不已。但因缺乏昂立教育所在地上海的政策优势,教培机构对运作上市即便意愿强烈,仍无可奈何。

作为试点地区的上海在2013年出台《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意经营性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开展相关业务。这为教培机构资产证券化扫清了第一个障碍,也是最重要的障碍。借助这一政策优势,昂立教育将上海以外的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培训业务全部转出或进行举办者变更,上海内的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转为由权属清晰的公司制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经过这一变更,昂立教育成功并入上市公司新南洋,成为当时A股历史上第一家教育培训资产。

如今,民促法修法成功,允许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为营利性质后,更多的“昂立教育”将会出现在A股,而且进度或将远快于当时的昂立教育。

子轩教育董事长岑少栋这样总结修法后对教培行业的影响,“加快这个行业的整合速度。”他分析此前资本的态度多是观望,修法明确方向后,资本进入教培行业的欲望会非常强烈。K12培训市场上的并购动作将会频现。

“到后面竞争肯定是更激烈,大鱼吃小鱼,大的可能越来越大,竞争下小的机构可能就死掉了。”岑少栋说,兼并重组或会加快区域性的机构整合,中等机构获得资金并购小机构,最后整体打包上市。

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岑少栋认为,机构生存的关键是规范。资本市场尚未开放时,上市对于教培机构非常遥远,“90%以上的培训机构财务都不规范,说白了根本就不交税。”资本更多介入后,市场环境某种程度会被净化,岑少栋觉得,规范的机构会越来越多,也越做越大。

规范也是此次修法后的民促法的重点导向。民促法第四十条增加了“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也要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朱之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也表示,修正后的民促法在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这将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和监督有力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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