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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民促法配套细则出台,仍有遗留问题未解决

作者:宁宁 发布时间:

专家解读:民促法配套细则出台,仍有遗留问题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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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还有哪些遗留问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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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教育部举办的配套文件解读新闻发布会现场)

芥末堆 宁宁 1月18日

今天上午,备受期待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30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相继由国务院和教育部发布。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分析认为,配套细则的出台明确了营利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差异化扶持政策,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政策更加明确。另外鼓励措施中的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的提出也表明了未来民办学校发展的一个方向。

不过,他也认为,三份文件仍然未解决《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后的一些遗留问题,比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工商登记注册时的名称难题,还有备受举办者关注的现有民办学校转为非营利性时的补偿方案都暂无明确信号。 

明确差异化扶持政策 

国务院发布的鼓励意见“30条”中第六条提出,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政府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具体实施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土地政策,按划拨方式取得办学用地。税收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按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这与公办学校待遇一致。此外,所有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的还有学生资助政策。“30条”里提出,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同时,民办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30条”规定,各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但优惠的具体力度并没有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按照协议方式供地。

唯一可找到的确定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是,“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吴华认为,“30条”的要点之一便是确定了差异化的扶持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财政及土地政策上的优惠更加明确。他提醒,这里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指的是,民促法修正案中的,即学校存续期间没有“合理回报”,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不再属于举办者。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在差别化土地政策上,“30条”中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政府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这意味着“30条”允许土地变更。但修正后的民促法,明确禁止教育用地用作其他用途。

吴华表示,民促法中的这一规定堵住了有些营利性民办学校想通过改变土地用途获得土地增值的空子。但从合理性上来说,他认为“30条”中的这项规定更符合实际情况。有些学校办不下去后,如果土地不能实行变更的话,只能闲置,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将成民办学校未来发展方向 

“30条”里还提到,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吴华介绍,多元主体办学的尝试此前多是在东部地区尝试,现在“30条”里明确提出,也预示着这是未来民办学校的一个发展方向。从办学上来说,他认为这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

目前整个教育组织形态出现三类:公办学校、纯粹的民办学校、公私混合的学校,他认为,公办学校有很强的稳定性,但是灵活性缺乏。纯粹的民办学校受制较小,有很强的创造性,但不稳定。公私混合制的学校既享受政府方面丰厚的优惠,极大降低了办学成本,又保有民办学校的创造性,有教育质量,最受家长和社会认可,竞争力很强。 

不过,现有的混合学校仍然是少数,吴华估计就全国各个学段的学校来说,不到5000所。另外,从市场竞争上看,纯粹的民办学校最为反对这种混合制的学校,认为它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事实上,相比混合制学校,纯粹的民办学校的确能极少享受到政策优惠,办学成本降不下来,竞争力自然减弱。

吴华认为从制度设计上,不考虑实践执行上的偏差,混合制是一种更好的方式。如果未来公办学校与纯粹的民办学校都转向混合制学校的方向,公办学校获得极大的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也可以按照学生人头获得公共财政的支持,教育或将迎来一个不一样的发展前景。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更应该受监督 

教育部发布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筹设期限、举办者的条件要求、学校的组织结构及财务和信息公开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细则的第十六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其中监事会被要求教职工代表要不少于三分之一,主要履行检查学校财务、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及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等。

监事会是这次细则中新增的一个组织,此前民促法相关配套文件中并未提及。这也显示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更为谨慎。 

另外,在财务上,营利性民办学校还被要求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学校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吴华认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不必花太大力气,只要保证学校依法办学,做好信息公开就可以了。完全面向市场办学的学校交给市场监督,办得不好,自然被淘汰。反而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更应该受到监督。在他看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政府极大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每一笔补助能否完全用在教育教学上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督。 

细则未能解决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一个问题是,在工商注册登记后,学生名称要不要必须带上“有限公司”。此前吴华曾在一个民办教育发展战略论坛上提出这个疑问,按照工商部门的登记管理办法,注册为企业性质时名称上要带“有限公司”,对学校来说,这意味着学生的成绩单、毕业证上都将打上这几个字,吴华担忧,一旦如此,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竞争力和口碑都会受影响。

不过,在今天上午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也提出这个问题,出席发布会的教育部有关领导表示已经与国家工商总局达成默契,在涉及学生的相关法律文件中可以直接以学校名义发布。吴华认为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突破,但遗憾的是没有将此共识通过文件表达出来。

除此之外,三份文件还没有给出答案的是现存民办学校在转为非营利性时终止办学后如何给予出资人补偿的问题。民促法修正案的最后将此问题交给地方来制定。修法后,多方一直等待配套细则的出台能给出一些具体的信号。如今看来,期待落空,只有等待地方的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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