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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民办高校招生宣传禁用“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等承诺性用语

作者:二老师 发布时间:

北京市教委:民办高校招生宣传禁用“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等承诺性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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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

屏幕快照 2017-07-20 上午10.14.20.jpg

图片来源:pixabay

芥末堆 7 月 20 日文,近日,北京市教委发布通知,对 2017-2018 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做出严格规定,禁止民办高校招生宣传使用“100% 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 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

通知要求,凡经北京市教委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持有效《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2017-2018 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文中简称“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要进行备案。 

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 2017-2018 学年秋季及春季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及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 此外,招生宣传主体必须是民办高校,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单独进行宣传。

此外,民办高校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采取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所使用的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选用人物图片要征得本人同意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包含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  

北京市教委还要求,民办高校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 

不得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使用学生穿学位服的图片,须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附加有关通过自考等取得学位的文字说明。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尤其是学校名称中包含“大学”、“中国”等字样或未包含“研修”、“专修”、“函授”、“培训”等字样的学校,须明确说明本校的办学类型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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