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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等一天,新民促法将带来更多投资项目

作者:宁宁 发布时间:

再等一天,新民促法将带来更多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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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民促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将一省一策,高等教育、学前教育将成投资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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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ixabay)

芥末堆 宁宁 8月30日

8月接近尾声,距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促法”)实施日期9月1日还剩一天。民促法修法后,此前经过多方讨论的配套政策也将随着地方细则的出台,慢慢清晰。是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兴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能获得哪些优惠?新民促法实施后,哪些领域有投资可能?这些教育从业者关注的问题都会有答案。

8月28日,在中国教育智库网“白丁会客厅”栏目访谈中,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执行会长孙霄兵表示,民促法给地方留有很大的政策制定空间,具体实施细则或将一省一规,一校一策。他提醒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投资人,注意研究国务院及地方出台的民促法配套政策细则,理清办学理念,平衡好教育的公益性与产业性,在学校建设方面,做好经济上的计算和安排。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位平等

新民促法提出,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办法。孙霄兵认为,两者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新民促法授权地方政府设计具体的配套政策,以体现法律实施的针对性。“现在把切蛋糕的权利给到省里,省里再根据学校给到具体政策,体现精细化、针对性、具体化。”

他提醒地方政策制定者,不要认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只是为了获取经济回报,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是一种办学模式,不应该被歧视。 

孙霄兵建议,在新民促法实施过渡阶段,民办学校举办者首先要考虑办学理念,平衡好教育的公益性与产业性。考虑清楚是走纯粹的公益性道路,还是想要获取回报,有投资的意愿。另外,民办学校要对自己的办学投入与规模做好经济上的计算和安排。把收益与今后学校发展结合起来,做长远规划。

孙霄兵介绍,新民促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相关配套文件中,对民办学校在工商管理、土地、财政、税收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扶持政策,举办者要注意研究,并关注各省出台的具体规定。 新民促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方式给予用地优惠。相比以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享受的优惠会更多。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认定之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河北省日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企业所得税率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高等教育和学前教育都有很大投资空间

新民促法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设置门槛,只能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孙霄兵解释,义务教育由国家保障,国家将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给予公立学校同等的生均经费补助。 

资本将会根据其他学段的学校规模及层次高低进入。他认为,高等教育会是资本首先进入的领域。高等教育规模大,投入高,更加复杂,也更需要资本的进入。“其次是学前教育。”孙霄兵坦言,学前教育也是短板,一方面国家在大力发展公办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也将有很大活力和空间

“从中国民办教育的适应性,国家支持力度来看,会有相当一部分人选择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这部分超过50%。”孙霄兵分析,从以往民办学校的办学模式来看,举办者和管理者都会更适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民促法实施后,不会一下有太多人转向营利性。同时,他强调,无论是选择营利还是非营利,两者具有同等的社会价值和教育价值,“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员工工资也不见得比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工资低,有可能会更高。” 

新学说此前报道,吉林、湖南和河北三省公布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总体强调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单程票”性质,即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法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

根据出资人投入、回报等因素确定补偿方案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来说,新民促法修订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性质时,补偿方案尤其重要。新民促法规定补偿方案由地方政府制定。孙霄兵解释,按照新民促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在终止时,清偿完财产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此前出资人的投入,过去拿取的回报以及学校办学成绩,计算出具体的补偿金额。这需要民办教育管理者进行细致核查。 

按照吉林省公布的意见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申请并综合考虑出资者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对取得合理回报的,给予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给予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和不高于剩余财产总额20%的奖励。

另外,孙霄兵说,民办学校本身也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细致的核查,哪些是学校财产,哪些是举办人投入的,哪些是后来社会积累的财产。将学校的权利义务与管理关系理清楚。过去民办教育界一直认为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金仍然是个人的,“不是这样的,过去的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具有法人财产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接近。”个人资产投入到学校里,钱属于学校的法人财产,个人不能再抽出,否则就是抽逃资金,违反法律规定。

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如何补缴土地出让金,也一直是举办者关注的问题。孙霄兵认为,从法理上,应该按照当时办学时的土地价格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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