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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辽宁发布民促法实施细则,明确民办学校分类扶持管理办法

作者:宁宁 发布时间:

安徽、辽宁发布民促法实施细则,明确民办学校分类扶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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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总体放宽办学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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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摄图网)

芥末堆 宁宁 10月31日

近日,安徽、辽宁两省相继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两份《实施意见》明确了两省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具体细则,包括此前民促法修法后一直讨论的民办学校管理登记办法、土地与税收优惠,还有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等。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明确,但转设时间仍未定

根据2016年11月7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将按照营利与非营利性分类登记管理。安徽与辽宁省近日出台的《实施意见》也分别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安徽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辽宁省规定相同。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将对学校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安徽省规定,民办高校需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辽宁省的《实施意见》则对现存学校的转设时间未作提及。

民办学校分类后终止退出机制明确 

根据安徽省的《实施意见》,修法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辽宁省的规定更为详细,选择非营利性后,民办学校在终止时,财产清偿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偿还其他债务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综合考虑在2016年11月7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或者奖励。 

对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两省均规定,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土地政策: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时,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针对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新的土地供给方式,两省均给出了差异化政策。两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时,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另外,两省《实施意见》还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民办学校收费普遍放开 

安徽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非学历教育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决定。另外,安徽省还规定,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辽宁省也只对非营利性的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自主定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完全实行市场调节,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水电气价格政策 

两省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分类进行了相应规定。安徽省与辽宁省均明确,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辽宁省还规定,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辽宁省的细则,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两省对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均给出了积极的鼓励措施。安徽省的细则表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支持社会资金和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利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投入学校项目建设。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各种方式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专项债券,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规范融资。 

另外,安徽省的细则还允许民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通过专业基金运营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学校发展。 

辽宁省在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方面的细则规定与安徽省类似。辽宁省还在细则中鼓励多元主体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二级学院等,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在多元主体办学中,安徽省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连锁、联盟和集团化发展。同样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步建设、同步培训

针对教师队伍的建设,两份《实施意见》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安徽省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与公办学校同步建设、同步培训。同时鼓励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辽宁省的细则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建立企业年金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贴。同时,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

辽宁省的细则还明确,要建立健全重点针对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的有效监管机制。依法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和信息互通办法,把控好年检等关键环节,并实施有效监管。根据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场所设置、师资配备、消防安全、财务状况等,综合巡查、年检、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各类信息,适时面向社会公布。 

另外,细则称,辽宁省还将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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