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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一标准两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或将面临新一波规范整顿

作者:宁宁 发布时间:

上海出台“一标准两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或将面临新一波规范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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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上海为示范,可以预见的是,各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将会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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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芥末堆 宁宁 2月14日

2017年年底,《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标准两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一时间,这一套地方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组合拳”,吸引了大量民办培训机构的关注。

如同文件名所显示的,上海民办培训机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早在民促法修法之前,上海就已经在探索民办培训机构的分类管理办法。2011年上海出台《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了经营性培训机构的合法地位。时隔六年后,新出台的“一标准两办法”,从民办培训机构的筹设条件、举办者、章程和组织机构、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给出了更为细致的条件性规定。 

三份文件还尤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考试科目培训的师资、教学内容及进度作出了严格的规范。这与过去一年上海几轮整顿培训机构的初衷一致,减轻学生负担,降低家长过渡的焦虑感,与校内推行的教改相辅助。 

上海民办培训机构从业者朱波告诉芥末堆,对于合乎规范的培训机构来说,这是一个利好消息。一批证照不全的培训机构将面临艰难处境,市场整合将会持续。他认为,民促法修法后,政策态度上整体是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但也更加要求规范。 

避不开的办学许可证 

2017年6月初,上海市在整顿培训机构的行动中梳理出近7000家教育培训机构,其中证照齐全的仅2000多家,有营业执照但无教育培训资质的3200多家,无照经营的有1300多家。办学许可证成为挡在不少机构前最大的障碍。 

2011年颁发的确定经营性培训机构合法地位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在具体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流程中规定,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之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工商部门向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求意见,得到反馈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确定后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要求申请人一定要先取得办学许可证。这在当时催生了很多“有照无证”的机构,市场准入门槛某种程度并不高。

之后2013年颁发的《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2015年颁发的《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中也未对办学许可证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但在这次颁布的“一标准两办法”中,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都需要先到审批机关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之后再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并进行法人登记后,才能开展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上海官方在解读“一标准两办法”时称,新规在民办培训市场的管理上体现了依法办学许可,明确了办学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职责。

办学许可证如今成为机构绕不开的一条必然之路。在朱波认为,这也是此次“一标准两办法”所体现出的严格规范之一。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条件在朱波看来,新规定和以往的并无大的不同,机构仍然需要满足教学场所面积、消防安全、校长(行政负责人)、师资等要求。朱波建议,新规定出台后,机构最好对照着细则改善机构条件、补办相应手续,如是才能避免在新一波整顿中被加入不合规的行列。

义务教育阶段持续的减负力度

“一标准两办法”的另一个明显特点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培训机构作出了特殊规定。 

师资方面,“一标准”规定,民办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其中从事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 

教学方面,“两办法”规定,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的学科培训活动,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且每班应当设管理专员1人。

与2015年颁发的设置标准相比,新规明显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师资与教学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国家督学杨国顺曾在解读“一标准两办法”时称,培训机构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开展的过度、过量、过重的课外培训学习,加剧了家长及学生盲目择校的“焦虑症”,加剧了学生难以承受过重课外负担的“迷茫症”,加剧了社会对学校教育不解误解所产生的“恐慌症”。他认为,这些症状亟待根治,培训机构应从“育分”转向“育人”的改革方向,提升学生综合素养。

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主任代蕊华解读上海的“一标准两办法”时也表示,民办培训机构要积极倡导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 

当校内教育不断朝着学生核心素养落地,朝着推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方向改革时,校外教育的规范方向也将是与之相辅,形成合力。这在过去一年上海几轮整顿培训机构中,官方给出的理由里均有所体现。

2017年1月份的上海“两会”上,上海市教委就表示将对培训机构的门槛准入、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以及其教学内容等进行把控。同时牵头成立“减负”工作领导小组。2月份时任上海市委书记韩正赴市教委调研时强调,出台坚决措施清理整顿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维护义务教育公平正义的初衷,维护上海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

另外一个明显的举动是,新出台的“一标准两办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竞赛活动项目明令禁止。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学科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社会机构更是禁止举办类似竞赛。 

民办培训机构举办的与升学相关的竞赛与测试将是一大敏感地带。不久前被上海市教委叫停的“3E英语测试”便是一例。最终公布的调查结果初步证实“3E英语测试”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主办方虚构机构名称、运营方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宣传、虚开发票等,主办方和运营方均无资质举办测试活动。

落地细节还有待观察

目前,“一标准两办法”刚出台不久,距离完全落地还有一段缓冲时间。朱波坦言,其中的有些细节地方还需要看具体执行时的要求,包括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同区域内设置多个教学点时,是否都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新的设立章程是否有模板可依照;在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与公司总经理的职位如何对应转换,行政负责人的教育管理经验如何界定;专兼职老师的统计方式是怎样的等等。 

就此次新规对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者的教育经验和师资资格证的要求,浙江大学教授吴华分析,管理部门释放出的信号是,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很关键。但具体落地中民办培训机构师资资格证能否完全符合要求存在很大疑问。他坦言,目前有教师资格证的师资来源有师范院校的毕业生、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又考取了教师资格证,但也未经过专业训练,还有一批拥有教师资格证的退休教师。仅仅从这三个来源来看,有教师资格证的师资远远不能满足目前培训机构市场的师资需求量。他认为,教师的专业水准是随着经验的丰富逐渐提升的,并不必然与教师资格证相关。

师资资格证是否会成为民办培训机构被整顿的因素,吴华认为还要看管理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要求。

从“一标准两办法”具体的监管细则来看,部门分工比以往更加明晰。监管机制上,纳入市、区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级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开展教育培训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工作;建立由区教育部门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教育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另外,“两办法”提出,上海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建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违法失信惩戒制度。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及违法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在吴华看来,可以减少因举办者的问题而产生的风险。这也是民促法修法后,后续配套细则中增加的一项监管措施。 

其他省份或将陆续出台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一标准两办法”的具体落地细节和程度还有待观察,但民办培训机构却不能不对此重视。在2018年1月23日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部长陈宝生提出,要大力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这件事迟早要做,迟做不如早做,小修不如大修。”2018年要出台促进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联合监管机制,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者”,而非教育秩序的“干扰者”。 

以上海为示范,吴华认为,可以预见的是,其他省份也将陆续出台针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这也是随着民促法修法后,各地方的实施细则逐步出台的同时,培训机构市场必然迎来的规范管理办法。吴华分析,具体各地办法的细则在设置标准、章程、变更手续、教学管理、办学规范等或将与上海大同小异,差异之处主要在于各地对培训机构的理解,以及重视程度。

在2月9日广东省召开的2018教育工作会议中,广东省教育厅表示,将在2018年着力解决中小学课外负担重问题,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无证无照教育培训机构的整治,营造健康的教育生态。

(注:朱波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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