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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通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作者:子航 发布时间:

两部门印发通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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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取名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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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 4月24日文,今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做出规范。

芥末堆总结了通知中对名称的具体要求:

  • 1、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其行业表述由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 2、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用作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3、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4、其他企业未经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审批,名称中不得含有“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还提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和学校全称。

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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