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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费,一切费用明码标价

作者:田园 发布时间:

陕西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费,一切费用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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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严禁民办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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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芥末堆5月15日文,昨日,陕西省物价局发布了《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适用于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对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退(转)学如何退费等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办法》提出,严禁民办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民办学校需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因幼儿园园方原因不能入园的,应按实际天数退费。同时,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明码标价,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

《收费管理办法》指出,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针对不同民办学校,具体要求如下:

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在考虑办学成本等各种因素后,按规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相关费用。但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同时提出,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的收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学校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退(转)学: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同意退还全部学费

《办法》提出,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具体如下:

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幼儿园:因园方原因不能入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费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此外,《办法》提出,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宣传和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学费减免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明码标价,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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