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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未来5年教育政策风向: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与多元化办学

作者:姜浡 发布时间:

看懂未来5年教育政策风向: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与多元化办学

作者:姜浡 发布时间:

摘要:教育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属性,注定了该行业监管政策先动、而后实施方案谨慎缓慢落地的漫长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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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来源公号“中关村互联网教育创新中心(ID:zgc-mtb)

市场需求和政府政策是引领教育行业的两架马车,其中旺盛的需求与有限的政府资源催生出庞大的民办教育市场。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民办教育行业仍然在极度不健全的监管制度下野蛮生长,但近年来各级政府频频出台的文件让许多人迷茫其将走向何方。教育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属性,注定了该行业监管政策先动、而后实施方案谨慎缓慢落地的漫长节奏。

本系列文章梳理了我国最近2年内从国家到地方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揭示未来5到10年教育行业在教育信息化、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与多元化办学、学前教育、K12学校招生、K12课外培训机构、高考改革6个板块的政策风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目前,全国共有15个省市发布新民促法的配套文件,但在用地政策、税收政策、收费政策、退出机制等具体实施方案上仍有许多内容没有明确,政策完全落地最早要到2023年。

(一)政策风向: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完全落地需至2023年以后

(二)政策要点: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三)目前进度:全国共有15个省市发布实施细则,完全落地最早要到2023年

(四)政策梳理

1.  政策出台

201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同时表示“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因此民办学校只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产权属性、利润分配、资金募集、税收优惠等方面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可循,导致民办学校难以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即新《民促法》)出台,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新《民促法》规定(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3)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新《民促法》自 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说明政府决心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监管制度完善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A股上市通道将被打通。但事实上涉及注册登记、税收、土地、财务清算、组织变革等实施细则均未完全明确。

2.  国家层面分类登记细则出台

2013 版《民促法》中表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并未出台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课外培训机构、在线教育机构等)的审批登记程序,将有效提高民办教育行业的进入门槛,有利于治理行业乱象、整合市场集中度。

2016年12月30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出台,2018 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规定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流程。

3.  国家层面分类扶持细则出台

2018 年1月18日,《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明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扶持政策。

营利性民办学校:(1)有偿用地;(2)各类学校、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营利性学校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3)自主确定收费标准;(4)退出机制下放给各省市制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土地、税收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收费政策下放给各省市确定。

教育部后续出台的文件明确政府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整体思路,并在用地政策、税收政策、收费政策、推出机制等具体实施细则给予大致方向,但是仍留有很大空间交由各地方政府决定具体实施办法。

4.  地方层面实施细则出台

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 15个省市相继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仍有超过一半的省级行政单位尚未出台落实新民促法的配套文件。

从目前 15 个省市公布的配套文件来看,10个省给予5年左右的过渡期限、4个省尚未明确过渡期限,那么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完全落地最早也要到2023年;此外,各省市具体的用地政策、税收政策、收费政策、退出机制略有差异,但总体来说政策尚不完善、许多内容没有明确。

(1)用地政策。未有省市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土地优惠政策。

(2)税收政策。天津、河北、海南和江苏表示对民办学校“免征增值税”,各省市对营利性学校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尚未明确规定。

(3)收费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辽宁、浙江、陕西表示对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余部分收费将逐步放开“自主定价”。

(4)退出机制。湖北、浙江、上海、陕西、江苏、广东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时的补偿和奖励机制,其余省市未提出进一步的措施方案。

鼓励多元化办学

鼓励、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政府引导发展教育 PPP 项目,目前已发布的政策对 VIE 架构暂无重大影响。

(一)政策风向:鼓励多元化办学

(二)政策要点:鼓励、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三)目前进度:教育 PPP 项目增多,对 VIE 架构无重大影响

(四)政策梳理

1.  政策出台

2016/12/29《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2)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3)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2018/4/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2.  教育PPP项目迎来风口

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底我国PPP项目投资总额累计达18.2万亿元,其中教育行业PPP累计投资0.33万亿元,占比1.8%PPP模式在教育行业的应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截至2017年9月末,全国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共有教育领域的入库项目321个,投资额共计1564亿元,相比于去年同期净增152个项目、817亿投资额。

3.  对 VIE 架构未有重大影响

我国始终不允许外商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但我国在海外上市的教育公司均采用VIE架构,外资公司通过合约安排控制中国境内的民办学校、而非直接或间接持有相关学校,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因此目前的政策对VIE架构没有重大影响。

本文转自中关村互联网教育创新中心,作者姜浡,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

1、本文是 芥末堆网转载文章,原文:中关村互联网教育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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