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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拟被认定为犯罪

作者:李梓毅 发布时间: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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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草案,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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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于图虫创意

芥末堆文 10月13日至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根据草案,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

据报道,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0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就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针对近段时间多起“冒名顶替入学”事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冒名顶替入学”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立法维护人民群众“前途的安全”。 

其中,徐显明委员提出,应当设立“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从根本上解决冒名顶替入学的问题。他进一步分析,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客体,一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二是教育公平制度,三是公民的姓名等人格权。其故意、客观方面及后果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对该罪的处罚,最终的受益者即入学者为主犯,其余为从犯,这样规定既可以减少打击面,又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

今年5月,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在高考“落榜”16年后,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却在学信网填报信息时发现,自己被陌生女子冒名顶替入读山东理工大学。顶替者陈某毕业后回到冠县,入职烟庄街道办审计所,并且一直使用被顶替者陈春秀的名字。

事情曝光后,顶替者陈某被停职,冠县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并将其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此外,据报道,在2018年-2019年的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242人被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入学取得学历。“冒名顶替上大学”也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

(消息综合自中国新闻网 新华视点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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