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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实施!江苏再次发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作者:LAN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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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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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Pixabay

芥末堆文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制度,实行“一点一证”;严格控制培训时长,规范收费管理,严禁违规开展培训。意见自5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26日。

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从事学科类培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类培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解聘。

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留作业。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相关收费信息进行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家长明示。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

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家政、托管、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进入中小学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训机构。

意见还提出,健全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制。推行年检年报制度,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将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

在此基础上,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各地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政府网站公布白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报情况及时更新。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鼓励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将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等信息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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