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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北京市教委表示,2020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提供了基本规范。为进一步推动教育部文件落细落实,构建既坚守教育规律又贴合学生成长特点的教育惩戒工作体系,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的制度保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划定了适用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实施细则》细化不同学段、不同行为的分级分类惩戒标准,差异化规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惩戒措施,明确各种不良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对应惩戒层级,便于学校和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行为性质,选择最适宜的教育干预方式,提升教育惩戒的实效性。
针对小学1—4年级的学生,应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即时纠正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措施。确需实施,应侧重于即时性的课堂行为矫治,并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协作。
针对小学5—6年级学生,可在强调说服教育的同时,适度适用《实施细则》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并注重与学生的沟通说理,帮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
针对初中阶段学生,可依法依规适用《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教育惩戒措施,并强化规则教育、法治教育和责任承担,注重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
针对高中阶段,应侧重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担当,对违规违纪行为可依法依规实施警示教育和管理措施,并明确其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实施细则》列出了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吸烟(含电子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打骂同学、老师或通过网络辱骂、诽谤、人身攻击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欺凌同学,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点名批评;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校实施以上五条所列教育惩戒时,应根据学生学段区别执行:对小学阶段学生,公益服务任务应以短时为主,慎用长时间暂停集体活动;对中学阶段学生,可适度强化措施的警示性与反思性。
小学5—6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实施细则》明确程序,加强了规范性。明确“带离课堂”“物品检查”等具体惩戒措施的适用情形与实施程序,细化学生申诉的具体流程和办理要求,为学校和教师规范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清晰指引,切实维护各方权益,避免矛盾纠纷。
学生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当场批评教育无效,对教学秩序或他人安全造成现实影响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教室或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严重喧哗、争吵、挑衅,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
实施推搡、投掷等具有攻击性或危险性的行为,且不听劝阻的;
出现情绪失控、突发疾病等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形。
学生携带、使用或藏匿下列物品时,教师、学校可以责令学生自行取出,并对其课桌、储物柜等个人物品存放空间进行检查:
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等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危险物品;
学校明文禁止携带且可能扰乱教学秩序或带来安全隐患的违规物品(如手机、不良读物、电子烟等)。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实施的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无客观事实依据,主要基于个人情感倾向(如厌恶、偏见等)而实施惩戒;或在处理情节基本相同的多个违规事件时,无合理解释而对特定学生作出明显不同的处理,构成不公正对待的;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针对教师与家长之间可能因教育惩戒发生的纠纷,《实施细则》也作出了规定。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如果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出现了不得实施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应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